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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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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5: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Q! Z, b+ i% p" Q/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 w, v8 r* i$ G& l! U 1、以上两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如 A; ]9 R- G) R7 @ b( ^& {2 L8 w果不存在冲突那么公司安排员工一个月最长的上班时间是不是(44+36)*21.75/5=331.25; * S' f" d5 l' f1 M: i5 _1 `如果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331.25/8=41.4天; 9 B6 z2 J) ^# n* J, {0 k那么安排工作时间的时候: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劳动法安排员工一周44小时的班;多余的计算加班工资! + y7 Z y! f: ^9 l' ]$ l6 \2、对于加班1-3小时的范围,你公司是或否有违规操作?$ Q9 b" X, s! T' F! R9 ^7 u5 x 3、对于一周36小时的加班你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 B9 [ j5 r0 O1 q. k8 H/ O9 v 4、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必须安排一日进行休息,那么加班工资的范围就是: 1 v2 D: V% f. J; c+ O! t36*1.5*70%*当月工资------36*3*当月工资,折算成正常工作小时数范围: 6 N4 Y, g) B" P; e40.8---108小时;$ K" x. N: @8 d$ p" g 5、一个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0%---47%;一个员工正常出勤时间占几个员工加班:21.75*8/36=4.83个( s, W) X6 C, }2 G# z4 C 4.83*40.8=197.06 ;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197.06-174)/174=13.25! h% a, N3 N2 x9 |2 f4 Q 36*2=72 ; 4.83*72=347.76; 所占增加员工个人工资比例:(347.76-174)/174=99.8% 5 q& U$ s: A) H& [/ h- R 一个新增员工除去工资成本,其他成本占工资比例的13.25%---99.8%(最大值仅按照双休日加班计算); # S% T# K/ {4 T+ x这里有一个结论,当员工加班时数过多,公司反不如增加编制。 i3 ~* r7 e! c' l - u. ^5 x' l7 V2 D3 C6 v4 l$ C5 ]8 P" j. Z1 a& n $ A5 n& {1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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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24 16:14: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4 E* L: u2 a* O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l( ?$ ^8 h1 F! _ x 9 \* h3 s, s% ?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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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9:1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我一个月就休两天,这算不算公司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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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9:35: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 _4 P/ c- [( H5 ~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5 c# H) F' R9 O# F9 Y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避免,但是是需要通过审核批准的,而且需要提供相关岗位3个月的考勤作为依据!

0 C. m1 J) F$ [1 }' y9 f3 E% j

但是能申请的岗位及其有限!现阶段国家对于综合工时审核程序逐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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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0:5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quote] 原帖由 平台网络系统 于 2009-2-25 9:35:00 发表
' o* Q% T4 }' K+ @

[quote] 原帖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09-2-24 16:14:00 发表
1、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不是44小时,是40小时。
2、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等措施避免。

所以你的结论是不对的。 [/quote]


& J$ W+ |: z5 W. F8 C7 V. }2 z' L, W' s

第一条、是劳动法原文,我没有改过!


$ N! ]; j( U# [1 [2 d) ?5 a, s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确实是可以通过申请综合工时来 [/quote] e& b( h* [* }6 U4 ?& R

  5 G$ A9 _' K0 ]

劳动法是多么古老的一件事情啊。 " V4 d' ^8 x' Q9 M( `+ T

不知道你是否有实际操作的经验,但是从你的话看来,很显然你不太了解用人单位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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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1: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关于工作时间问题的讨论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8 ?( H8 a# k, v ~7 l M0 |............................. 4 j: `* B, @$ M0 n; o 3 w$ V6 Y+ ]* U" p/ Y; { # O9 W0 L7 k- p3 X" z&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 u6 _' R" N! u7 U0 s5 a1 g; H : p I& T2 }$ B L1 L8 C" m5 L. }( I( r ) x3 W( X, {, ^0 h# K( {& q# S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0 S- t' A0 T& d" \" I2 N7 S ) p* y, s; U/ r$ r1 R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 T( J' g! m) n" u& A- | ; S+ V! m# w6 w& Q- c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 e* `6 {* ^( m: p0 t: U/ Y, U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m! P- G, O1 X ' K0 `7 ~2 \& @% H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7 y u `( K) j2 }& n 2 A; F- I' j* t+ f0 `/ W' n2 D0 O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 Q! U+ n8 ^& n. K - M' B6 }# Z P: T: s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4 ?" Y1 n3 R, Z! A! q/ t % I% i9 P" B7 P- S- I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p& F% p, Y. _" f) |' N( {" O; [: @. g8 J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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