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jane1020 于 2009-3-19 14:09:00 发表 咦?我怎么没看到代通金,楼上的可以告诉我劳动法哪条有代通金这条呢?:Z 谢谢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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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 I( P( d&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F. \# e- f1 O6 e, ?' @: [, p3 Z
* c, K$ _: r' o, n- ?- D: d新的劳动合同实施后,裁员也不是用人单位说裁就裁的.同样是第40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 q6 r) g1 ?4 \ [
这一条可以仔细琢磨一下.用人单位最怕的就是员工搞.员工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表明不接受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期限为自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起12个月内.劳动者可以在此期间要求恢复用工关系. & Q3 X! \! l f q$ J7 @
楼主所说的裁员暂时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经济型裁员,我想企业的HR也不会傻傻地不懂劳动法.
) i8 B- V, {/ m; u( V还是以协商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