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小丁在A公司任职, 她的劳动合同是2009年4月30日到期,劳动合同中薪酬这一项明确写明“每月全勤工资为5K。” , x- K% @% t u6 @5 @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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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Boss就有关续约的事情找她谈话。小丁向boss表达了愿意和公司再续约的意向。但是boss跟她说:如果要续约的话,她的下一年劳动合同的薪酬结构要调整,变成“4k+绩效”,绩效工资会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总体算下来,薪酬将会和5k差不多。而劳动合同里面关于薪酬的表述将变成“每月全勤工资不低于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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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U1 s; l) q, r d# |小丁觉得公司这种做法是变相的给她降薪,而且还刻意回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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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情况,小丁是否以“公司降低原来的薪酬待遇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 y# \1 [' t, _9 A7 Q$ ^
" R. g5 `4 r- @0 x: ~请各位发表一意见帮小丁支支招。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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