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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本期拍案说法的一个常见但不简单的劳动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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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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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21: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直至2011年5月1日,A公司才找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实际签订日期即2011年5月1日),但仍未为其购买社保。2011年10月,李某不想在A公司做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注:李某目前仍在职)。" ~; {4 L3 J; [2 J* g1 k' F& d
问题:8 i# Y1 w. C" d9 }' f' f1 @
1、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7 s4 {: q. d; K1 @, H( p- j
2、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U* C1 p3 l$ r2 N

. c9 m# Q" \$ G: K9 r5 A2 f. B

, ^9 c0 [- A" C0 a$ J       乍一看,似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问题1的答案是会得到支持,问题2是不会被同意。但既然该案例能放出来,还是应该谨慎点从头分析看看这样的答案是否站得住脚。
3 y& E, k8 }1 H9 @
6 m7 `8 F3 S& A) \1 e
0 {! k7 D: @3 w3 h
问题1: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Z. s* U, r5 @5 V$ `
$ n8 q* x4 ^  H- U/ s

( q% J9 O3 K3 o* W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先假设纠纷受理地证明不存在问题,按照劳动仲裁的流程来分析这个问题。7 |0 [/ v; Z. G7 V) y/ [0 h
1、仲裁申请是否会被受理:首先,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可知,李某的申请属于适用范围。其次,虽然A公司已与李某在11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从5月起签),但李某无法证明在2010年8月与2011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申请有可能会被受理,也有可能不会被受理。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能证明这段期间A公司与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还有仲裁时效,这个放到下文去谈。0 ?; K' J; t* t4 s$ {
    当然,如果仲裁不受理,李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受理。
5 Z5 x& O# s) u9 X0 ~, s" r  G2、仲裁时效:从第一条可知,李某的案件即使被受理,也必须首先举证证明2010年9月与2011年4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李某无法举证,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败诉)。另外,更关键的是是仲裁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q& `  j. O* ^( _: f+ Q
    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j+ l: ~$ d% w' C
       这一条包含了几个含义:一是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二是当事人的权力客观上被侵害了,三是起算期限从当事人应该知道之日起算。  4 D& M" T/ ^0 z; T4 w! U& ~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时效的起算时间。李某完全可以声称在2011年10月前,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害,而是解除当月(即2011年10月)才知道这一情况。但注意“应该知道”这四个字。
  Q6 r# M( G  ~/ L4 Z       什么叫“应该知道”:应该知道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当事人本来是可以知道的,造成当事人可以知道却实际上不知道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
' G* Z2 i( C. m2 l/ p       最后一层的意思指的是如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为了工作而忍受不追究、故意不查看法律规定、由于疏忽未尽到了解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发出了通知却懒得去看看、甚至故意拖延时间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当事人权力在客观上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或其他非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原因(比如发生意外事故而昏迷不醒)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应该知道。
: D/ y+ b2 |6 Z, M       回到案例,根据常理推断,《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颁布的,期间A公司从未缴纳保险等信息李某都是可以知道的。如果李某不能证明造成他不知道的原因是A公司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的,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 u/ t3 N  G- R7 L3 Z9 _2 F7 F2 v       因此,很有可能(但不绝对)李某会输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上,而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6 J- Z# T- Q9 I7 J/ r
* F* M1 s) \/ U  p4 E# Y7 L
/ |0 H1 I( ]" \/ G, X0 `. ^
补充: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则不完全适用上面的解释。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最下面一段话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本案例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因为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因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Z! n& ^) l  B

$ d: r: l9 J; s( _9 T0 k

8 i5 u" E# @; D9 i' O/ d问题2: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n/ I9 Y3 c  I+ ~: H
       这个问题的答案和显而易见的答案一样,不会被同意,因为缴纳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可以私自约定、变更、放弃。劳动部门或许不会干涉到底,但绝对不会口头或书面的同意这样的约定。(即劳动局的老师会说这个一定要缴的啊,但他不会去查是不是真的缴了)。) w8 d$ B$ o" N5 [! f: U4 S

0 o: e! l' h3 h(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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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0:19: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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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0:53: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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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09:12:55 |只看该作者
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情,可能这样又可能哪样。不过挺佩服能分析的这么透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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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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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09:41:57 |只看该作者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不是在用人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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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没有错,绝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都由单位举证。但首先劳动者必须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2-3-12 10:11  回复
考驾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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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1:08: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的确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很容易忽略时效性的问题1 _. U2 [! g8 ]3 Q* n1 _8 _
另外,提问:如果李某提起的仲裁是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10月——2011年4月期间双倍工资是不是就可以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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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我明白你的意思,是要卡刚好一年的时效期限。处理的流程是一样的,结果如何要看证据。  发表于 2012-3-12 1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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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3:03:24 |只看该作者
5楼说的对,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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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7:56:42 |只看该作者
2011年10月,李某不想混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也只是部分期间超过仲裁时效,2010年11月-2011年4月期间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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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  完全正确!这是非常好的申辩技巧,李某完全可以主张自己2010年10月才加入A公司,这样就赢得了时效。不过万一公司举证李某2010年8月份就加入了(不排除这个可能),那就得再想办法了。李某有权力要求只要11月之后的双   发表于 2012-3-12 18:38  回复
L.y  倍工资,但没有权力要求时效从11月开始计算。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发表于 2012-3-12 18:40  回复
我得说,我是个不认真的人。只是,也没少做认真的事。但关键在于,我认真的时候,也是很不认真地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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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0:09: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希望以后有好的案例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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