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原帖由 小鱼儿800 于 2010-1-28 16:53:00 发表 强烈感谢 1、违约金不是培训服务协议或者保密竞业协议方面 只是说一方违反了协议规定就要支付违约金 2、企业说我最近表现不积极,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知是否违法 3、试用期拖延了两个月,应该是可以补回那部分差额的,以前有个同事就追回来了 [/quote]
8 y6 X& M; L. W+ J6 u . b$ s5 Y7 U$ q8 Q8 A0 O2 ^
4 X! Q6 M1 F1 A/ [
逐一回复:
" S O% ?- ~# o) R. M$ S" u 一:公司违法,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L# d, Z% ~9 V, I8 ^ 二、解除理由不合法,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