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鸿志)
春节过后,当在外工作的人们返回公司后,多少都会感叹假期的短暂。进而,探亲假这个老话题又重新被许多人想起。
探亲假,故名思义,就是为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设立的假期。此制度开始于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探亲假的概念。
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将探亲假的条件和长度进一步明确下来。规定明确: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从假期的长度来看,是非常人性化的。同时规定第六条还明确: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然而,此规定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颁布时间太早,其后也没有修订。在1981年,除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而目前占就业人数大多数的非公有制企业,那时还没有出现。因此,在规定的第二条,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
因此,目前只有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探亲假尚遥不可及。这显然是对劳动者公平休息权利的损害,那为什么国家迟迟不修订此制度呢?
原因之首,就是探亲假相比其他假期太长了。如果强制施行1个月的探亲假制度,虽然合理但增加的成本不少企业难以承受。而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需方市场,强制实施探亲假必然使企业倾向于选择本地员工,进而侵害了非本地员工的公平就业权利。因此,强制实施是不太现实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由于现在实行双休日制度,又增加了一些法定节假日,劳动者的休息天数相比实施探亲假的1981年,实际是增加了。问题在于,增加的假期比较分散,在外就业的劳动者不得不在春节、十一等长假期回家探亲。
目前劳动部门并非对此默然不知,根据最近大力推行的年休假制度,可以看出政策倾向于采用不固定休假时间的年休假替代探亲假。减少固定休假的法定节假日,增加员工自由安排的年休假,使员工可以自由安排休息时间,不失为解决探亲问题的一种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