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因为学的是酒店管理,学校推荐她到一家四星级酒店实习。签订合同时,酒店要求她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正常出勤。实习期间,小云几乎天天都要加班,却不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并且酒店以她没有毕业为由,只给她开少得可怜的工资。一个月下来,小云昏昏沉沉感觉没学到任何东西,很是沮丧。 5 Q9 ~, @, \- g( `8 ~* c" {
论语说: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但现如今,就业压力极为严峻,对于急于培养实际工作经验的高校学生们来说,这句话却成了 “学而 ‘实习’之,不亦难乎”!
( ~1 _4 ]8 M: y 万般无奈之下,许多实习生只好心甘情愿地作为廉价劳动力而存在,且很大一部分一直处于一种 “权利迷茫”的状态。那么,实习学生到底享不享有劳动权益?又应该得到哪些保护?面对新一届的毕业班学生,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签订实习协议必不可少 ( T; l+ B" l7 C# o; F2 w
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到底是一种用工行为,还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对此,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真颖表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参加实践时,要深入学习专业知识,加强实战经验,做好实习笔记,在实习期结束时撰写实习报告,这才是实习的本来内容。因为只是参加实习,并没有成为单位的员工,在管理上就应有所区别。实习生应该享有更多的思考、学习和休息的时间,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实习生加班。学校如果决定结束实习或者为学生安排其他的学习计划,实习单位无权滞留学生,尤其是实习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否则实习就演化成了招工,而学生也就成了实际上的员工。
0 j( [6 k9 F% q9 M! w5 x “在考虑实习生的权利时,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应该有所区别。”张真颖说,在实习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须按照《劳动法》以及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无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实习生与单位可以自愿协商,签订实习协议,以此规范实习行为。同时,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按照实习协议予以确认,协议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一般由学校来承担学生各项生活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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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还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发生实习纠纷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也不能受理,实习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例如,当实习生因实习工作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来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真颖强调,“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一般在学校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等待遇。即便如此,为防范实习生的意外伤害或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还需校企双方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否则发生纠纷更加复杂。” 警惕实习协议变了 “味” . B6 {0 M4 l- s N$ F! N* c
“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实习学生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据此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陆伟丰则认为,毕竟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服务,因此一些公司对实习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 “劳动报酬”。而这里的 “劳动报酬”不能看作是 “工资”,因为 “工资”是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 “劳务费”,而实习生从用人单位拿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 9 U; P# Z) E& a; W1 |0 k. }. i8 T
“用人单位企图以法律漏洞来牟取暴利,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节约用工成本的话,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据陆伟丰介绍,早在2000年,北京就出台了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但大多数学生并不了解相关政策。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