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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拨开实习生劳动权利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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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1:3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小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因为学的是酒店管理,学校推荐她到一家四星级酒店实习。签订合同时,酒店要求她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正常出勤。实习期间,小云几乎天天都要加班,却不像正式员工那样可以领到加班费,并且酒店以她没有毕业为由,只给她开少得可怜的工资。一个月下来,小云昏昏沉沉感觉没学到任何东西,很是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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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语说: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但现如今,就业压力极为严峻,对于急于培养实际工作经验的高校学生们来说,这句话却成了 “学而 ‘实习’之,不亦难乎”!

5 B: I8 A+ o" i* Q! n+ c
    万般无奈之下,许多实习生只好心甘情愿地作为廉价劳动力而存在,且很大一部分一直处于一种 “权利迷茫”的状态。那么,实习学生到底享不享有劳动权益?又应该得到哪些保护?面对新一届的毕业班学生,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签订实习协议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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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到底是一种用工行为,还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对此,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真颖表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参加实践时,要深入学习专业知识,加强实战经验,做好实习笔记,在实习期结束时撰写实习报告,这才是实习的本来内容。因为只是参加实习,并没有成为单位的员工,在管理上就应有所区别。实习生应该享有更多的思考、学习和休息的时间,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实习生加班。学校如果决定结束实习或者为学生安排其他的学习计划,实习单位无权滞留学生,尤其是实习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否则实习就演化成了招工,而学生也就成了实际上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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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虑实习生的权利时,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应该有所区别。”张真颖说,在实习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须按照《劳动法》以及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无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实习生与单位可以自愿协商,签订实习协议,以此规范实习行为。同时,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按照实习协议予以确认,协议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一般由学校来承担学生各项生活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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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还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发生实习纠纷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也不能受理,实习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例如,当实习生因实习工作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来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真颖强调,“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一般在学校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等待遇。即便如此,为防范实习生的意外伤害或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风险,还需校企双方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否则发生纠纷更加复杂。”
警惕实习协议变了 “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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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实习学生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据此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陆伟丰则认为,毕竟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服务,因此一些公司对实习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 “劳动报酬”。而这里的 “劳动报酬”不能看作是 “工资”,因为 “工资”是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的 “劳务费”,而实习生从用人单位拿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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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企图以法律漏洞来牟取暴利,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节约用工成本的话,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据陆伟丰介绍,早在2000年,北京就出台了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但大多数学生并不了解相关政策。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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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24 11:33: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相关链接:关于实习生劳动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摘录
# t2 a8 R  R$ i/ r3 Q; w8 k# @" E4 o; U/ |
   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m# q7 |8 K6 ?6 c    (教职成〔2007〕4号)

7 W7 T* q0 B; ^2 L- m4 g4 S* R8 I    第五条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_/ \2 c( l/ M3 m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1 _& V3 l% a+ Q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6 a+ v0 Y3 P8 \: o1 |
    第十二条 ……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w7 v% ~; T5 |
, s: e. q8 j" b) C0 Z6 i6 P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C  d; C; R9 S/ ?$ f+ P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3 I# b: k4 j$ v2 A9 `" c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E! M6 W3 K+ j' b$ @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x" Y/ {+ M+ T: R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2 a! @, h7 ^. X# X& m    (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 H& K4 x; v1 }/ Q# h7 c8 x
    (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
9 x% ]! g. H) w& b2 A    (四)实习终止条件;
* [' H9 d( A& |, r" f) @    (五)违约责任;
" B) W9 Q4 j4 `+ P. G8 Z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K8 V2 ]- `# ^; G' v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P; m7 D0 E, q$ \0 U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3 Z; S! d' E7 n    第五十五条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k& B* B5 \4 s* P# ^
    (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
+ ^" m, Y% A# w9 r3 K    (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4 k* u+ Z2 ^1 o9 F
    (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2 A+ S8 W8 c( ?9 U. R- n, y, i$ _8 ]
    (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V1 x! H5 _" p
    (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f6 f* W1 q9 P) n1 X9 X/ {
    第五十六条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的罚款:
5 c! l% ~4 t, h% _+ {' s    (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
! V1 U" T3 y! h) T* S! f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 P: S! Q" s; R7 w) O4 F    (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 F# y. R. B9 G7 P
    (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 I7 |! Z1 ?5 f8 q
! K$ f- s  l' B' O' f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原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 {, u1 S8 k" O: w8 n. C[京教学[2000]024号]1 T; t' _9 I( Z/ `) x/ }8 ]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s. x& y/ t, K, |* @+ G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Y8 A+ _+ V- J# H5 f) Q3 v, A; o0 P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9 i( \2 k& Z1 |2 ^( v) X; o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
' N6 q, c/ J5 z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
4 t- h  d; V-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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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2:43:43 |只看该作者
       原来对于实习生还有这么多规定,我也曾作为实习生无薪工作了四个月。谢谢楼主分享。
" T0 t& L" E4 ?4 ^) q# t! Y: J    不过在就业压力下,学生更主要的是将实习当做一次积累工作经验的机会,我们这里经常会有一些还有一年才毕业的学生主动找来要实习,很多人怕和用人单位提待遇会失去一些好的机会,而单位也将这视作降低用人成本的途径,两相作用就会有实习生的尴尬境地了。
油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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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1:22:14 |只看该作者
大学实习生当中专来用!- x* D4 V' P9 ~
有何不可?这些都是很多单位的经验!* K- P2 _! R$ h/ F! K6 E# r
我们如何来抵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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