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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分流,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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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米~菜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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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的小蜜蜂 爱在中人 义工贡献 论坛群英谱 中人旗帜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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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4:2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此案例由家人忘忧草提供,本人代发,相应版权由其及中人网所有,转裁请注明出处
$ f. y$ R) I# d: a# d******************************华丽丽的分割*******************************' h$ v( o. X6 e: F7 A& V' r* C
2 T. \( k, W% u6 Z* i6 T6 `

$ M( o3 }0 [1 U, d! u     某首饰企业在广州市成立了一个公司,在东莞有工厂,两个地方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但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平时工厂和广州写字楼会有日常员工调动.2010年9月,公司因发展需要,需将广州写字楼的部分部门的所有员工调去东莞上班,广州公司继续保留部分部门在广州办公.现出现如下员工关系的问题需处理:4 m) a: m- E! w
1、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去东莞上班。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所有一切不变。(包括上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社保)9 R8 j# {9 R) Y6 t! q, c4 a
   对于这部分同意去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例如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或是只写员工调动单?员工到东莞后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合同?: O6 P( @: S/ Y+ g5 c, a: N' w
2、企业就变更一事无法与部分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在操作细节上应如何处理?
7 j8 e  d) d8 k2 ^) `
   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申请离职,但如果不申请。企业应如何处理?
5 J" `! V% z6 p# S* b5 |! m4 t4 @  Z% ]
3、部分员工在东莞无岗位,在广州公司也无法安排岗位,企业会给予员工补偿。如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企业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V/ g% D9 |0 g1 B7 e  g# J, J   由于有部分员工是1999年入职,与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时应如何计划工龄赔偿?
9 d9 E4 v- h+ T, l- m

' F8 C, u5 v+ @8 V
3 \1 C! b#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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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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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4 14:37:19 |只看该作者
一般原则,这属于劳动关系变更,那么一定要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
! @6 u9 W5 k6 C$ S这样的状况,如果员工不同意,那就要按一年一个月,公司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l' f4 V9 q+ Z* K; n, p5 a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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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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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4:37:37 |只看该作者
1、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去东莞上班。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所有一切不变。(上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社保)) \; {8 R2 ^) F% r( O3 B" _
问题:对于这部份同意去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例如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或是只写员工调动单?员工去到东莞后是否重签劳动合同?
/ ?/ `+ S% Z4 N" |----建议还是签一份会比较好。如果劳动合同的甲方是不同两家注册名字的话,就重新签一份吧。9 W4 A3 B' ~! k9 i+ r' h# D+ o
* H, T  q6 p. ]8 ~  G
2、企业就变更一事无法与部份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在操作细节上应如何处理。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申请离职,但如果不申请。企业应如何处理?$ z5 H& ^0 u! q# p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 }2 E" \& h3 T9 ?' ~6 V
; r* N& Q: Y% y/ F7 d" q5 u  Z3、部份员工在东莞无岗位,在广州公司也无法安排岗位,企业会给予员工补补偿。如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企业不需支会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 N" l% G* S) w+ B7 R9 X' H3 B问题:由于有部份员工是1999年入职,与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时应如何计划工龄赔偿?4 l( u+ [  Y, ]2 N! u) H
----99年入职,签订多次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的甲方是否为同一个用人单位(注册名字),如果没有,就要看合同中有没承认另外一个注册名的工龄,如果没有,就分开计算,如果有,就得合并计算。. @, k; F2 u# e2 ]3 U7 t
% u/ k4 E$ n, d9 d2 s
建议仅供参考!
$ `# Q, D2 y- j1 v& _( ^5 ^

点评

小差火  十分赞同!也是我想说的!  发表于 2010-8-24 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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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 34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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