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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分流,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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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米~菜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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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的小蜜蜂 爱在中人 义工贡献 论坛群英谱 中人旗帜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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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4:2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此案例由家人忘忧草提供,本人代发,相应版权由其及中人网所有,转裁请注明出处
3 x& F4 M# J% D" v9 H+ e, i. x******************************华丽丽的分割*******************************
' e  o: j; g# E6 f' O
, [3 ~4 w$ k! U# q5 ~4 ]) A/ q2 m& S4 B) o7 P5 y
     某首饰企业在广州市成立了一个公司,在东莞有工厂,两个地方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但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平时工厂和广州写字楼会有日常员工调动.2010年9月,公司因发展需要,需将广州写字楼的部分部门的所有员工调去东莞上班,广州公司继续保留部分部门在广州办公.现出现如下员工关系的问题需处理:
. D& T$ @& s! z" w( K2 ^1、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去东莞上班。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所有一切不变。(包括上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社保)
; h; \& h/ \/ J   对于这部分同意去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例如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或是只写员工调动单?员工到东莞后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合同?
; z5 c" I. j& E
2、企业就变更一事无法与部分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在操作细节上应如何处理?
0 `7 H' a! n1 z
   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申请离职,但如果不申请。企业应如何处理?
' X1 T6 o! R1 E( ~2 b
3、部分员工在东莞无岗位,在广州公司也无法安排岗位,企业会给予员工补偿。如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企业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a& }  i/ ~* ?  X$ K* N
   由于有部分员工是1999年入职,与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时应如何计划工龄赔偿?: l. i% x6 u* |+ Z& O

$ o. h4 u3 z* z9 l& D: i4 d/ C1 j" s9 k' Q  T)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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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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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4 14:37:19 |只看该作者
一般原则,这属于劳动关系变更,那么一定要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 l2 ?4 r8 B8 z( X
这样的状况,如果员工不同意,那就要按一年一个月,公司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l! z0 G5 \9 U! k3 x; v$ b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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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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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4:37:37 |只看该作者
1、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去东莞上班。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所有一切不变。(上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社保)
) i) T, }% ]6 v$ X, h/ A5 b8 W; l问题:对于这部份同意去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例如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或是只写员工调动单?员工去到东莞后是否重签劳动合同?0 z5 p+ f* ]- N# d1 D, Z
----建议还是签一份会比较好。如果劳动合同的甲方是不同两家注册名字的话,就重新签一份吧。
  x1 y# n. G# O0 f( n
# v+ y; z" B# m+ Y) T+ r" n3 U2、企业就变更一事无法与部份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在操作细节上应如何处理。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申请离职,但如果不申请。企业应如何处理?
/ ~- s' e: D3 e2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6 }8 J  |8 L& |0 M& M2 M  x, H( x* ]$ q% Y" G& W; y- d& f: F3 M
3、部份员工在东莞无岗位,在广州公司也无法安排岗位,企业会给予员工补补偿。如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企业不需支会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 b/ a4 C! g) W问题:由于有部份员工是1999年入职,与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时应如何计划工龄赔偿?3 _. U% [9 Q- e, o# D  w% l4 C
----99年入职,签订多次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的甲方是否为同一个用人单位(注册名字),如果没有,就要看合同中有没承认另外一个注册名的工龄,如果没有,就分开计算,如果有,就得合并计算。- @( b" i3 z& _9 V, v7 D
1 B2 q5 [2 u9 p6 [1 J
建议仅供参考!" V$ V/ h5 ^$ w. S& `3 o8 m

点评

小差火  十分赞同!也是我想说的!  发表于 2010-8-24 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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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 34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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