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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分流,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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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米~菜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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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的小蜜蜂 爱在中人 义工贡献 论坛群英谱 中人旗帜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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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4:2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此案例由家人忘忧草提供,本人代发,相应版权由其及中人网所有,转裁请注明出处
1 S" e  ?1 i2 _% N; y7 u' p******************************华丽丽的分割*******************************" d. U6 |- P7 Q; F
. ?8 R, U) ]% \. p% p# Q+ ]+ Y
1 Q: L  G( @& j% X7 [! s7 i
     某首饰企业在广州市成立了一个公司,在东莞有工厂,两个地方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但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平时工厂和广州写字楼会有日常员工调动.2010年9月,公司因发展需要,需将广州写字楼的部分部门的所有员工调去东莞上班,广州公司继续保留部分部门在广州办公.现出现如下员工关系的问题需处理:2 c0 h& o- i* C! R/ E* k% K
1、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去东莞上班。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所有一切不变。(包括上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社保)
$ O# e9 s( n) _5 a6 U   对于这部分同意去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例如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或是只写员工调动单?员工到东莞后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合同?
: p$ }/ R6 q0 K: c
2、企业就变更一事无法与部分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在操作细节上应如何处理?

6 \1 f) P' z8 D$ C4 K: J$ n   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申请离职,但如果不申请。企业应如何处理?
/ E  h2 `8 s) V6 T& e* L5 F
3、部分员工在东莞无岗位,在广州公司也无法安排岗位,企业会给予员工补偿。如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企业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_) ~$ V7 r" f$ F: }  v/ D: p' J3 W2 r
   由于有部分员工是1999年入职,与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时应如何计划工龄赔偿?0 `. X- g  G; r$ G( |

1 z6 w3 _8 @6 L* `* {+ }3 _# y$ @
+ P- {6 b+ s/ ~. r# ])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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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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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4 14:37:19 |只看该作者
一般原则,这属于劳动关系变更,那么一定要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
' _  h  m1 n8 x: f这样的状况,如果员工不同意,那就要按一年一个月,公司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1 A  z/ H2 e8 R& p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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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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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4:37:37 |只看该作者
1、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去东莞上班。企业提供给员工的所有一切不变。(上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社保)4 N: C9 y! _% y2 [. e
问题:对于这部份同意去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例如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或是只写员工调动单?员工去到东莞后是否重签劳动合同?8 U: o/ Y' |; R/ `2 R) Q
----建议还是签一份会比较好。如果劳动合同的甲方是不同两家注册名字的话,就重新签一份吧。5 Q, ~) u0 b) |& G* e% g

, `  z% \+ I: y, A! W- J2 U2、企业就变更一事无法与部份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在操作细节上应如何处理。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申请离职,但如果不申请。企业应如何处理?
5 h$ i: f6 S  I---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n1 d6 E& W+ \+ a
1 M+ F. k% C  |4 F
3、部份员工在东莞无岗位,在广州公司也无法安排岗位,企业会给予员工补补偿。如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企业不需支会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9 f  ^9 d9 r) k; I4 d: O
问题:由于有部份员工是1999年入职,与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企业在支付时应如何计划工龄赔偿?
) d( S5 f; I. u# H1 B/ r----99年入职,签订多次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的甲方是否为同一个用人单位(注册名字),如果没有,就要看合同中有没承认另外一个注册名的工龄,如果没有,就分开计算,如果有,就得合并计算。
: c6 N- h/ Y7 P- |+ Q, h4 K! C1 {0 `7 X  z  a
建议仅供参考!: Y2 E8 w4 P# r$ d+ J1 G0 b% h3 e

点评

小差火  十分赞同!也是我想说的!  发表于 2010-8-24 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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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 34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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