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5-7-29
- 注册时间
- 2009-12-25
- 威望
- 507
- 金钱
- 25826
- 贡献
- 8276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34609
- 日志
- 2
- 记录
- 11
- 帖子
- 1349
- 主题
- 110
- 精华
- 0
- 好友
- 39
    
签到天数: 659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09-12-25
- 最后登录
- 2015-7-29
- 积分
- 34609
- 精华
- 0
- 主题
- 110
- 帖子
- 1349
|
关于这方面主要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其中几条规定得很明确:
4 R2 B7 C4 y, f2 M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至于劳动合同条款描述可如下所述:# r' ?4 c+ U# A" j" W' E
甲方提醒乙方,乙方所接受安排的岗位,因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身体危害和引发职业病。甲方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除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范等业务培训外,还将进行有关的职业病卫生教育和职业安全防护技能、知识的培训,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6 y# _* E* D {' H/ M0 y( v/ n3 |4 l l5 ]) Y. U' J1 Z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8 X* R" q3 J# {0 j; b8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6 S& R+ i# ^: I) x5 D
# e- q8 F0 W% a" X+ Q. c' {4 Y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d7 \9 R1 Z# j! O6 j$ Y V
, j& {: V" I/ \' M7 F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t, Q+ d) X- L& T- r& A0 ]
6 K! X) U) P _# c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h5 O" h+ j( C3 I$ F
2 V# h4 N! e5 @1 @ Y6 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