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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职业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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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1:54: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职业危害岗位,想问一下各位达人你们有没有跟他们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告知职业危害的因素等?! p0 Y6 |  B' U! W
另外对于这些职业病危害岗位需要特殊的岗位津贴吗,国家有法律规定吗?
1 f) w% @& S  Q请大家告知一下,谢谢大家了。: p- z( _! J. v-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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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08:53:1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在面试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会有特殊津贴补助
一场雨,有时候下的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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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0:38:26 |只看该作者
是的,面试时要跟员工说明他的职位危害...让他们知道,这也是我们的义务和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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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3:00:05 |只看该作者
注意告知的方法和途径!不然这些岗位的人不好招且工资高得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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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遗风  你能建议一下什么方法和途径吗?你说“注意方法和途径”,人家问的也就是你说的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0-8-26 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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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20:05:33 |只看该作者
1. 个人建议在劳动合同里面告知是避免风险的最佳方法之一。我们这个区的劳动合同里面有固定的格式,写着XXX从事。。。作业,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公司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健康体检多少次等。
; x; J) n1 g2 j+ [1 E; c( d9 f2. 未听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津贴。但公司的福利除外。

点评

小差火  鼓励分享!  发表于 2010-8-27 0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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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7:51: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小差火 的帖子
8 I% C; @; u1 o$ f8 u% @" ]4 Z
! `! k. o6 o! \) n
1 ]3 _3 P1 ~, B4 |- {. f( \    不是每个问题我都给直接答案!我们希望更多的会员能思考,能给出自己的想法!不是一味的吸收别人的知识!3 V8 n. ]% W" c' r% }1 U
说到渠道和方法!我列举两点,1.在职业危害场所,会有明显的标识,说明进入此场所需要佩带什么护具!" N& s  _! V& x6 z
2.在劳动合同中,我不会直接告诉员工有何种职业危害,但会告知第1条,另我会组织职业危害防护的培训并保留好培训记录与考核!$ Z% M. O7 p* N-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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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遗风  若你把自己放在如此高的位置,那你只评价大家的回答就好了啊,为什么还要回复一些没有用的话?  发表于 2010-8-28 15:48  回复
远古遗风  很不习惯你把自己摆在如此高的位置。人家发起这个帖子就是希望有人能解惑,希望能及时得到有参考价值的回复!不是你的帖子还希望大家多思考?  发表于 2010-8-28 1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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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20:38:22 |只看该作者
那些话是希望更多的会员能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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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23:18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不承认有危害,打死也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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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09:3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告知的!法律有规定的,你可以进司前让新员工签阅个工作情况告知书,里面讲基本情况列出来(包含接触的职业危害等)。当然里面内容可以写的宽泛点。$ w* _' w" C3 q) z- O- Z6 i6 H
职业危害大致上可以分为职业病危害和危险源危害+ [* ~0 b9 D+ A) j4 U! b9 A' K
职业病危害这个国家质监局有规定的,一般会造成职业病的特殊工种和特殊设备都要上报年检的。我们还要每年组织职业病体检的,体检后卫生局的还要来检查。: B: G8 f) R1 e. V3 J
危险源危害,这个安监局也有要求的。要求企业不定时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平且对安全隐患的整改他们都要查验的。我们公司将安全隐患的整改也列入安保部门的考核的。如果做ISO认证的话,这一项也是要经过认证的。
% \, J# W( ^0 E) l当然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做人力资源的还是要多在基层开展安全教育。毕竟事故一发生就是大事。% Z) a' ~1 w& ~# D7 y: W/ D) ?
我也就是大概讲讲我们的操作,具体的法律法规我也就不列出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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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27:14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方面主要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其中几条规定得很明确:
& d" e- ^% G/ m* X1 q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至于劳动合同条款描述可如下所述:# i0 I% i" Z5 r3 z  C* W# d
甲方提醒乙方,乙方所接受安排的岗位,因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身体危害和引发职业病。甲方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除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范等业务培训外,还将进行有关的职业病卫生教育和职业安全防护技能、知识的培训,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z1 Z* H3 `1 J

9 Q4 i% D% j5 u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 d6 C' s2 v  K: D1 P+ Y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 o- U% N& O9 P: p, ^/ b
. O! T) K; T5 ?" L7 I* j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 _9 \( Q  [0 o$ U5 N$ Y; V) i$ o  e: \8 q4 T% y" `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7 k6 g8 L1 L( {# U6 h
5 a2 Z6 z# G. m/ B5 _8 V- n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p) J5 R% B- T* v# T
9 Y2 e+ J( z: H9 u, ?& T2 l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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