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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再次讨论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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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5:3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1 W! {9 ~) P* a7 C! x. U4 T
工资, o3 U4 G) Y; A" |
社保
# u0 p7 \- O9 Q( y加班费0 {% q/ Y! P2 Q' O) s& x: T9 {
补偿金2 Z" Q/ I6 ^- G6 U
公积金; ]3 p8 \3 s3 S' t" z& p$ s3 I
以上这些发生劳动争议,时效性应该怎么判断呢?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太抽象了; t, y2 B; }& G( v0 O
是否需要分为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呢。毕竟在职期间有利益关系,不会主动提出, J+ `/ R7 l/ R2 u2 J9 z

4 X3 i( D! I9 B  j0 a2 [另外60日 1年两种说法是怎么区分的?
- i; D9 P! z" g, P$ G( I$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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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从2008年5月1日区分,但现在有很多劳动争议,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旗舰追溯!  发表于 2010-9-6 1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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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44: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蛮晕的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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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6:02:16 |只看该作者
工资——在职期间无时效限制,离职后1年内为时效,都可以打包维权。
6 O: e8 M4 J5 s" `7 f社保——补缴社保的话一般有2年的时效,赔偿社保待遇的还是1年时效。, W$ W: N. Z' e0 n) Q- V+ g6 A
加班费——通工资时效
8 ~& I. G, O# M6 ?3 H补偿金——1年时效
0 ^) ~) K( L/ ]( n公积金——不知道,那个衙门口的事还真不清楚。/ A/ w0 F& D, s) L2 }! I- |

( l1 B) [* a& J2 o60日是《劳动法》里规定的,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被里面的1年时效给替代了。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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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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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8:24:10 |只看该作者
补充:关于工资的部分,有些地区是分克扣与拖欠的,如江苏。9 h; v2 g; {/ d/ a- m1 }
如果是克扣(也就是说明确告知不支付)的,发生之时即开始时效计算,如果拖欠的,为离职日起1年内。
行动比空想有意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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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26: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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