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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入职担保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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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4:5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要求,关键岗位入职须提供经济担保书,请问各位大侠,这中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 U! V* L# |; M! R" m内容大致如下:; ?3 O$ J2 {0 @: b$ c' Q, W4 l
兹保证            今后工作于             公司              部门              关键岗位。在任职期间内绝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诚实尽责。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工作失职或盗窃、侵占公款公物等非法行为,保证人愿负完全责任,绝无异议。如认为该员工有何不适处需随时通知保证人。为郑重起见,特立此保证书为凭。) v8 p* m+ f) W) o
                                                                                       保证人:
& o3 ^" `% b( p9 h                                                                                        日  期:
( G' W9 f: n  ?, }/ {. _. `
为者常成,成难成之事;行者常至,至难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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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8 19:14:53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他们之间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主体间的平等性;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具有从属性,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他们不应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
0 R6 z7 i' [  t, ?
2 w+ B) u3 e7 q: O在劳动关系中设定的担保,在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并不存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主债务的种类、数额等问题无法明确。同时,这种所担保的“债”,是指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有些甚至是被招用的劳动者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8 U3 G, B: q0 o! Z: c

1 u& t# @. M$ E( b' K5 ^3 n+ J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公布的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以判例形式认定: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所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6 P  u+ h% U. h! q) a1 y

4 \6 G5 S$ H* |' X. g, k& L. `, w综上,这样的担保是无效的
" d& y& s& o& x5 M* Z" _4 g- R0 e2 E% |' w' I5 r1 Y  ^
对于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给用人单位已经造成的损失,如果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因此时的损害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则这样的担保是有效的。' y% I3 y+ `9 T& J  t" H; y- }6 ~
, {1 E* v1 B0 i% ]

2 v9 m' W' Q) l& I! r" b7 S" t. r
' `  V" c# W(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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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09:34:41 |只看该作者
此份担保书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劳动工作方面(思想不正、品行不端、工作失职),一是经济方面(盗窃、侵占公款公物)。前者涉及劳动权利(人身),劳动法规无此规定,故无效,仅属道德层面调整。后者属民事经济担保,有法律效力,很多单位对一些采取岗位(如出纳会计)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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