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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签到天数: 4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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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如员工继续请病假,公司是不是在他回来上班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明明知道他的病是假的,公司有没有什么可作为?如果派员工随他一起去看病,会不会在操作上有问题?
5 \6 V, h) ^( i5 v3 m2 y" D如果员工的病假手续、病历证明齐全,公司应当同意员工的病假申请;* Y! v' Z/ q9 i$ U& I0 K' x9 Y
如果公司怀疑员工的病历的真实性,可以去开具病休建议的医院的总务室进行调研,不过这种事情还是谨慎操作为好;
0 T, l* v4 O4 u1 m公司派员工与病休员工一起去看病,病休员工可以拒绝。毕竟公司规章制度上对此未能有支撑;. P# m! O: i1 t# @6 w% u
$ H+ \$ d0 c; \- Z9 g0 K
2. 如果员工真的请满医疗期,到时候再与他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解除,在赔偿金之外是否还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呢?
8 ]4 L* E: y4 w+ @6 W8 j公司与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医疗补助金需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以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2 i" N. k) l) @" @7 n0 ^
/ y& W7 k8 }5 [- z7 p【相关法律依据】
. O9 C) P; H% S4 X- O) |$ a《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0 U/ R D* V" n; A2 b! U0 ^! f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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