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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关乎你我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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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1:5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发出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似乎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平工资关乎你我一生,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项待遇。《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明确指出,“凡按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这意味着,职工的相关待遇将随之上调。

  关乎“生”———生育生活津贴

  几年前,小王进入本市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企业为她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去年初,小王被提升为经理助理,月工资也升至15000元。昨天,小王剖宫产下一名男孩。按规定,小王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对于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涉及应享受的期限和计发的标准,小王29岁生育,属晚育,加上剖宫产,按规定可以享受的期限为4个半月。对于从业妇女生育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规定,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小王2010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3倍,其生产当月(即2011年4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该是11688元,故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其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3000+11688×4.5
=55596元。

  根据沪劳保福发(2002)18号文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由于小王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15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而生产当月的缴费基数为11688元,其产假期间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应由所在单位支付。

  关乎“老”———养老金

  目前,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计发,与其在职时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有关。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9.3%,这意味着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比上年增长9.3%。换句话讲,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提高,也为退休职工加工资了。

  关乎“病”———病假工资

  陈女士在1996年进入本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10年12月,陈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检查为慢性胃炎,需要住院治疗,于是陈女士向单位请了几个月的病假。发工资时,她发现单位每月只给了她3566元,而不是根据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3800元发放,她知道单位在算病假工资时都是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难道自己在单位做了十几年,病假工资还要打折扣?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陈女士的病假工资拿到3566元并不是因为单位在计算时打了折扣,而是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但是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2011年起,陈女士的病假工资应按约定工资3800元发。

  关乎“死”———丧葬补助金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死者年龄不满十周岁的,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死亡的,可以享受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丧葬补助待遇。

  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救济费共计13792元,本市从业人员、参加“综保”人员、失业人员、高龄无保障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待遇也将相应调整。

      关乎“离”———离职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张先生进入某公司,2010年12月,单位因依法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裁员前十二个月,他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3000元。张先生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三年,公司应该补偿自己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3000×3=39000元。但公司实际支付他的经济补偿为32094元。双方还由此发生争议。

  其实,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单位当时以3566元×3=10698元为基数,支付张先生三个月的补偿共计32094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如张先生被公司裁员发生在现在,而其工资情况不变,那他的法定经济补偿基数就应该是3896元×3=11688元,单位应以此基数支付他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贴士: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保障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有以下变化:一是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发生变化,生活费标准由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改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二是死亡赔偿标准发生变化,赔偿基数及倍数由原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改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并增加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三是职工亲属范围发生变化,由直系亲属扩展为近亲属。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 21:57 编辑

2003年我也写过这个题材,供研究历史的人参考:

平均工资关乎你我
4月1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和上海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847元,年平均工资为22160元,比上年增长了13.8%。也许在一些人看来,这些数据所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而对于职工本人来说,似乎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生了变化,会影响到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
首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变了。根据规定,2004年个人缴费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据此,2004年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由去年的4896元调整为5541元;下限由去年的974元调整为1108元。由于从2003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所以2004年个人缴费金额的上限由去年的389.6元调整为443.3元;下限由去年的78元调整为88.7元。另外,每年的4月份个人独立缴费人员缴费基数,都会随着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2004年度(2004年4月-2005年3月)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等城保参保人员,新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也按1847元的60%~300%确定。
其次,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变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在2004年度按城保办法退休的企业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4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370元。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4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3.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计算方法不变。此外,在2004年按镇保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标准也作了相应的变化。
第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参照基数变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规定,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由双方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
第四,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保险的相关待遇变了。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此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还会对本市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最低工资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个人账户、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每年应根据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包括职工平均工资在内的多种因素。
总之,“牵一发而动全身”。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和每一个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不要忽视了。
  
http://www.laodongfa.com/consult/consult_article.asp?id=1117
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1-4-2 10:42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1-4-2 10: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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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1 21:59: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阿斌老师。
我们也正好在针对这次提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及上海市平均工资水平,
讨论员工最低工资的事情,确实需要有一个调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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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2:43: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最新的动态,刚刚了解到,很有用!
马上要赢,要赢不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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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02:25 |只看该作者
请问老师:“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中的工龄如何计算?是相当于司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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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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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43:46 |只看该作者
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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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0:23:37 |只看该作者
概括全面、专业!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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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0:32: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ponycomb 的帖子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extra=page%3D1建议再看安爸的这个好贴,其中两位老师有讲述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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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0:32:39 |只看该作者
非常详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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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5:15:27 |只看该作者
为啥不直接告诉答案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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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22:06:07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分享!同时我想问这里面有多少是全国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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