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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因隐瞒疾病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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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6 10:47: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员工患有红斑狼疮,入职体检时未检查出来。在入职登记表上有这么一栏:入职前,你的身体健康有无问题,有无患何疾病。员工添写是:身体健康,不患任何疾病。同时,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中备注说明:员工因隐瞒任何真实信息(含教育、资历、健康等)入职,导致被录用的,被公司发现后视为欺诈,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h+ R5 w# K& X0 i' d1 M% V现在,公司发现了该员工在入职时已患有红斑狼疮,问,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3 [' S" E+ @! A) F
小僧受群内筒子委托,特发此帖,大家可以讨论下,盖起楼层,安爸将会亲自解答!
! _2 F" J, ^/ b 本帖最后由 在路上的苦行僧 于 2010-11-16 10:55 编辑
9 z8 I2 B8 [& S- {6 H) V+ m4 v
9 T; F3 j) L0 L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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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僧,在路上,苦行为修,修大果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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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6 11:02:3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家人帮忙4 |  W+ r# X" D- w+ g" \% a& D* v
! B+ @$ N5 l! i2 m- i2 i4 x
依依感激涕零
说想要离开,却有总总的不舍~~~坚持的人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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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1:09: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员工手册或公司其它相关条例上有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申报个人信息的”属于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条例或者试用期不合格条例,那么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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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1:14:11 |只看该作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S. F* U( G' P- {( [( O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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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1:22:28 |只看该作者
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是无效的
4 V1 P0 U$ {5 J9 X但是对工作没有影响的,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有没有告知义务呢...
2 Z& ^% f: K3 `2 M但是要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办法的吧 本帖最后由 laputa1028 于 2010-11-16 11:23 编辑
; P# v2 V* a5 f& ~. t8 T+ g: E. U! ^$ L) Y( ~$ z  x4 J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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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1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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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夜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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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2:00:34 |只看该作者
对些类情况常见企业用两种理由以解除合同:
' A, ~& q) V2 L# j1 R2 Z1.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前提条件是录用条件必须合法。有些被隐瞒的病情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1 U: B; q- K0 D7 k, {& l& ^
2.以员工所隐瞒的病情,而是以员工缺乏诚信,因而不适合在诚信要求较高的某些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9 r# a6 ]; P) \/ Q4 f* x' d( ]7 j0 D6 {3 T' V0 C
再则本案例中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该条款解除合同.
6 m0 a3 ~0 Y" n; i/ e5 t6 Z. B5 i- J+ P$ c9 D
红斑狼疮有多种表现,不仅仅是皮肤上,对内脏功能亦有损伤.建议企业从各方面评估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同时结合岗位诚信度要求来解除劳动合同.
身隐俗世掩风流,形遁小肆铸吴钩;
一朝得酬青云志,直取关山五十州.
-----------------------------------------
互相交流可加QQ:82028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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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3:44:52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f0 T1 y1 _8 U  Z! I5 y( O- Q# s
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欺诈这一点,仲裁普遍统一默认的观点是:学历证、职业技能资格证等相关硬件证书的虚假,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但对于是否已婚、是否已育、是否曾经患有那些疾病的这类的隐瞒,则不视为欺诈行为。
! c' H2 r0 u- q; \: V% V所以如果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我觉得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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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uta1028  四眼仔,我顶你...呵呵  发表于 2010-11-17 0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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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4:19: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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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5:12: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怪咖 的帖子
* W1 ]; `  w) Q. p- M$ l& f# d1 c7 z- ^, d

7 x/ c8 t8 F1 d# \: q) p- t    可以少一点,但我觉得结果也还是一样。正如5楼所说的,没有这个义务。同时,违法的约定,会无效,不合理的约定,也同样会认定无效。除此之外,是入职前已患病,还是入职前曾患病,入职时已康复,还是入职时无患病,如之后再患病呢? --- 入职后患的,是欺诈、隐瞒吗? --- 入职前曾患,入职时无的,说实话,有欺诈吗?问的是身体健康有无问题,有无患何疾病,员工的确健康,不患任何疾病。曾经感冒,现在好了,总不会还说自己感冒吧。 --- 入职时患的,那为什么体检都没查出呢? --- 一大堆问题会产生纠纷,公司用这个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风险躲不了。

点评

怪咖  你的“跳舞” 功力又升华了  发表于 2010-11-16 18:27  回复
laputa1028  我很赞同  发表于 2010-11-17 0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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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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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6:29:1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理论上,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当前工作表现情况,是否影响工作开展,是否影响后续发展等等,来做出判断,毕竟,重新招人也需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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