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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员工因隐瞒疾病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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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6 10:47: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员工患有红斑狼疮,入职体检时未检查出来。在入职登记表上有这么一栏:入职前,你的身体健康有无问题,有无患何疾病。员工添写是:身体健康,不患任何疾病。同时,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中备注说明:员工因隐瞒任何真实信息(含教育、资历、健康等)入职,导致被录用的,被公司发现后视为欺诈,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d( \; @5 p" H* V) t
现在,公司发现了该员工在入职时已患有红斑狼疮,问,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W5 _) C7 _$ k. d6 C) ^1 a7 ^
小僧受群内筒子委托,特发此帖,大家可以讨论下,盖起楼层,安爸将会亲自解答!
5 t/ H8 E% O8 G& A. ]' R 本帖最后由 在路上的苦行僧 于 2010-11-16 10:55 编辑 9 q, e! t! Q) T
/ x* K& E" l9 N$ n( h6 A9 }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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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僧,在路上,苦行为修,修大果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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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6 11:02:3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家人帮忙5 O8 y9 F2 g) }1 e; z5 N

  w7 A, Z1 ]/ e依依感激涕零
说想要离开,却有总总的不舍~~~坚持的人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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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1:09: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员工手册或公司其它相关条例上有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申报个人信息的”属于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条例或者试用期不合格条例,那么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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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16 11:14:11 |只看该作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4 P& P) K- g- `,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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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1:22:28 |只看该作者
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是无效的
  n4 Z- m" W, P: M但是对工作没有影响的,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有没有告知义务呢...4 t$ @) M$ \# h3 I
但是要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办法的吧 本帖最后由 laputa1028 于 2010-11-16 11:23 编辑 . A" H. A$ B9 f" m  B

+ z% n! j' m! e( z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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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夜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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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2:00:34 |只看该作者
对些类情况常见企业用两种理由以解除合同:* D9 J# ^8 h1 {7 ^9 }' X. Z
1.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前提条件是录用条件必须合法。有些被隐瞒的病情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 s( }) H  `2 f; E; j  v6 N: S
2.以员工所隐瞒的病情,而是以员工缺乏诚信,因而不适合在诚信要求较高的某些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 ]1 Q9 [* H( x0 i6 X' N
' D9 j8 P) L  N* @1 O/ Z( o再则本案例中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该条款解除合同.
/ h) U  o% f) n4 L+ m
  E- C* n- O* U2 G红斑狼疮有多种表现,不仅仅是皮肤上,对内脏功能亦有损伤.建议企业从各方面评估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同时结合岗位诚信度要求来解除劳动合同.
身隐俗世掩风流,形遁小肆铸吴钩;
一朝得酬青云志,直取关山五十州.
-----------------------------------------
互相交流可加QQ:82028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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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3:44:52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 k- P9 w8 }+ c- V4 ^& m( `; M$ Y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欺诈这一点,仲裁普遍统一默认的观点是:学历证、职业技能资格证等相关硬件证书的虚假,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但对于是否已婚、是否已育、是否曾经患有那些疾病的这类的隐瞒,则不视为欺诈行为。
$ @0 a8 p0 L9 N! X6 X& i所以如果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我觉得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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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uta1028  四眼仔,我顶你...呵呵  发表于 2010-11-17 0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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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4:19: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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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5:12: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怪咖 的帖子
/ ?: S) ]' Q- Q. S$ c% I: l% R0 {+ @; K0 ~3 O

3 p% Y/ T9 r7 m) F) H    可以少一点,但我觉得结果也还是一样。正如5楼所说的,没有这个义务。同时,违法的约定,会无效,不合理的约定,也同样会认定无效。除此之外,是入职前已患病,还是入职前曾患病,入职时已康复,还是入职时无患病,如之后再患病呢? --- 入职后患的,是欺诈、隐瞒吗? --- 入职前曾患,入职时无的,说实话,有欺诈吗?问的是身体健康有无问题,有无患何疾病,员工的确健康,不患任何疾病。曾经感冒,现在好了,总不会还说自己感冒吧。 --- 入职时患的,那为什么体检都没查出呢? --- 一大堆问题会产生纠纷,公司用这个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风险躲不了。

点评

怪咖  你的“跳舞” 功力又升华了  发表于 2010-11-16 18:27  回复
laputa1028  我很赞同  发表于 2010-11-17 0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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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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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6:29:1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理论上,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当前工作表现情况,是否影响工作开展,是否影响后续发展等等,来做出判断,毕竟,重新招人也需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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