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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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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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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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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21:4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好,请教两个问题:3 X# U" L( }# A5 U& I6 s0 x

: N! _! M5 K" Q1 我2010年到公司签的1年合同,11年公司跟我续签的3年合同,那么下次签合同就可以无固定了吗?0 j2 z5 _- p4 l7 o) r+ G
7 k: I. X0 A0 e
是续签两次后签订无固定还是续签一次就可以了?
2 S9 Q! E$ ~# W* _) J% Z% \
% P5 ]7 R8 P8 O1 q( s2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N个月,公司优化人员也是赔偿N个月,不续签与优化有什么关系与区别吗?4 r. v5 l0 @* J0 |* U
  另:优化赔偿与合同签订的时长有关系吗?还是只与工龄有关?
/ M% n3 I: B4 i1 z  _
5 R1 @/ U3 P! s. k( a6 T谢谢各位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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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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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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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00:39:3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生效日2008/1/1起,连续订立二次才算数,以案例来看,只要连续二次后公司主动续约时,劳动者方可要求签订无固定其劳动合同!, b; ^- L2 O( h: c  L# q6 u
但体醒一点:若是续约时企业主动提出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可按照第四十六条(五)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年资赔偿经济补偿金即可!- \4 {7 k+ z1 E9 a% U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 Y/ ^4 z- O0 Y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9 _/ U- y6 J% y& v1 M# ^- L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Z  ^; \3 Q1 D# k"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j# N" I# X/ I) T/ Q* ]2 X# w- ?8 p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4 r! ~7 c; Q8 f+ |优化算是协商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经济补偿金没差别,差别或许只在于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已,因为既然协商解除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之必要!/ a/ u: m* D  R. F9 B)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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