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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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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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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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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21:4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好,请教两个问题:
. N% X" ], m* W2 f6 e5 A3 e7 W: U7 D) a: \5 `. s
1 我2010年到公司签的1年合同,11年公司跟我续签的3年合同,那么下次签合同就可以无固定了吗?
$ d! U, F0 Y. k' V# x
2 _, S7 c7 G+ v# h6 `是续签两次后签订无固定还是续签一次就可以了?- B: a4 v( }7 }

0 S! T7 J- X+ L$ u7 ]/ d; H2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N个月,公司优化人员也是赔偿N个月,不续签与优化有什么关系与区别吗?
5 v) @+ `4 G, v- N; X* s( K9 x  另:优化赔偿与合同签订的时长有关系吗?还是只与工龄有关?+ _" L* Y' l3 y" v4 i

5 G: T' T2 {, i$ c5 t( k谢谢各位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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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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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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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00:39:3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生效日2008/1/1起,连续订立二次才算数,以案例来看,只要连续二次后公司主动续约时,劳动者方可要求签订无固定其劳动合同!
' [% A, ]3 _' p7 t1 y- y" ^但体醒一点:若是续约时企业主动提出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可按照第四十六条(五)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年资赔偿经济补偿金即可!
0 L6 g3 `2 s. N- F" }5 h( L, F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m* c% |8 H2 n7 T7 f  c) i' R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Z* K! x; k6 c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g& R; D* ~" e. c% O(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 l8 Q% x9 G! g, L3 i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Q# c, ^& u7 [3 p  ]
优化算是协商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经济补偿金没差别,差别或许只在于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已,因为既然协商解除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之必要!% M4 h; V+ q8 b; ^+ |) L+ @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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