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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6裁员,为啥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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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27 11:24: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段时间,酷6的裁员事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裁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认定酷6“5.18裁员事件为违法行为,确认此次裁员无效,责令酷6网于530日前限时整改。





大家来讨论:为啥政府部门会依据劳动法规这两条认定酷6裁员属于违法行为?


让我们在讨论中得到提升,多多参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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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宝宝 + 5 + 10 常成这个话题值得漂扬,呵呵
Mark.Yao + 15 + 25 好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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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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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38:04 |只看该作者
大哥,我积极的来坐个沙发顶你一下!哎~刚才我说了,没有裁过人的HR不是一个合格的HR,呵呵,我就没裁过,所以在这个话题上面就没啥发言权了,老实的跟着大哥们学学咯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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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12:37 |只看该作者
我也没裁员过,换句话说我们公司的人事很不健全,该人事管的全都不让做,确切的说就属于行政,为此我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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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才好可怕,有才更可怕!我介于两者之前,很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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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20:45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所以,酷6裁员无效。

点评

zjwhr  赞同  发表于 2011-5-27 1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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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21:09 |只看该作者
我只知道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至于是不是真的因为转型而裁员就不知道了! 本帖最后由 fanyehai 于 2011-5-27 12:22 编辑

收拢心灵,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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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24:16 |只看该作者
不知是否在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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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32:50 |只看该作者
相关链接不全,建议楼主把资料补充完整。事故完完整整的弄出来比较好,我搜索了一下,基本上没有官方文件,具体酷六怎样裁员的操作流程也不了解,这样很难判断出为啥被认定无效。
裁员本来就有相关的要求和流程,按照那个正正规规的做,应该可以裁掉员工。
不走“裁员”改为”分批辞退“也行。就看怎么做的完美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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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47:47 |只看该作者
还木有时间去关注这个事件哦,期待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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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06:54 |只看该作者
从员工的反应和相关报道可以看出“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条肯定没做到,不然也不会有当时的情况,裁员有必要的程序,没做到当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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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20:34 |只看该作者
无效,其实这件事情是开始没沟通好,沟通好了就没事了。员工闹得也是个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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