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转“城保”: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 D/ z( w9 N, e% K特约撰稿 周斌
据悉,目前上海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保)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在从参加综保转到参加城保的过程中,无论是外来从业人员还是用人单位,都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纪律”一: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城保“五险”
【案例】28岁的小波是来自青岛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10月与本市一家机械厂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原来一直参加综保。按规定,他从2009年7月起就可以参加本市城保,但单位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为他继续缴纳综保。这次上海市政府文件下发后,他还能“按兵不动”吗?
2009年6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发出《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当时规定的制订层次比较低,《社会保险法》亦未出台,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仍未执行。
这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参保人员年龄等限制,明确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外来人员来说,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从2011年7月1日起,小波不能再继续缴纳综保,而应转缴本市城保“五险”。
综保缴费由企业承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12.5%(养老保险7%+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合计5.5%)。综保职工本人不缴费。但是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在享受城保相应待遇的同时,也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纪律”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城保“三险”
【案例】 慧慧大学毕业后在浦东外高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她是山西农村户口,有高级技术职称,2009年7月起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缴纳本市城保“五险”,从2011年7月起,她应当缴纳“五险”还是“三险”?“三险”又该如何缴纳?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由于慧慧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缴纳“五险”,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至于“三险”如何缴纳,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三险”设定了五年过渡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相当于2011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
/ ^& \% d3 W4 D4 z% ?/ y- g“纪律”三:不按“三险”过渡期缴费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案例】 小吴是一位高级白领,尽管是安徽农村户口,但是工资并不低,看到“多缴多得”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日益体现,以及跨省市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也已实现,为了年老后更好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并不愿意采用过渡期降低基数缴费,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城保规定缴费?
今年本市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中引入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一部分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一部分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原则,建立了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放弃过渡期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如果单位不同意,还是应当采取过渡期降低缴费基数的规定缴费。
另需注意,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无论是否采取过渡期降低缴费基数,原则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仍为7%。《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这主要是指过去已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离开原缴费单位重新就业,也应当参加城保“三险”,按照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元。单位最低缴费为:3896*6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666元。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876元,相当于2011年度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的1.5倍,相当于2011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78%。
& _! V7 s7 L9 O( G+ j9 i' i! h* `“综保”转“城保”,八项注意切莫忘记了
注意一:用人单位要积极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城保的手续。对于参加城保的新录用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先至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然后再到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首次参加城保的手续。对于原参加综保转缴城保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先至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注销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用工备案登记,再到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参加城保的手续。
注意二: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迄今没有被废止。如参加综保的外地施工企业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注意三:7月1日以后,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可继续按照原规定使用。
注意四:综保转城保的对象是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未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意五:综保转城保后不要“翻烧饼”。综保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综保缴费时间不宜视作缴费年限,也不能简单折算。综保与城保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和水平均与城保不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其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做法,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注意六: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不可享受“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以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外省市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不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注意七: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目前也不可参加“五险缴费”,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行。
注意八:“综保转城保”' C/ \1 ?5 w# g' ?9 Y/ P! S3 G
后,低收入外来从业人员到手的工资未必减少。上海明确规定,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工资,在剔除社会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对这些人群实际上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是企业再增加一块为个人缴纳费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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