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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车祸致残,法院判决雇主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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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5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某乘车前往工地施工,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腰部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高位截瘫。昌平区法院判决雇主张某赔偿王某损失48万余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2010年12月,王某按照张某指示,乘车前往张某承包的工地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为减少花销,2011年1月,张某将王某转送到淮北某医院继续治疗。张某不及时支付医疗费,王某无钱继续治疗,不得不出院,落下腰部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高位截瘫。经鉴定王某为伤残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王某起诉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总计73万余元。2 w0 C1 ]! n7 S9 S6 z& U% B' H
   这个钱是否应该是雇主赔偿?. Q. B: q: K! R& n9 v% L

) p8 x4 s: K3 P1 n& b)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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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15 11:20:10 |只看该作者
应该吧。。5 |; `5 b( ~7 q/ Z

# B$ v, ^. J) ^9 f* _, B/ ?8 D* g& b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F" \! Z/ x' D4 a$ n$ E# u
第十四条 
6 Y. z/ ^4 H5 T  J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m* r: J7 c! j% L7 j7 o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 Z* a8 W! x$ Y- R1 I: H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T  a, h" `;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f- ~/ d2 O$ b/ b% t) B
  (四)患职业病的; % M! V% M  p3 [3 v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n& u1 }7 Z8 N8 S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 g) F4 E0 c+ u  o; P5 T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 E  @: Z' d1 V

, E$ i% ?1 F0 K6 J1 n1 U! r6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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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06: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张某没有给王某买工伤保险的话,此责任将全由王某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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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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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26:46 |只看该作者
当然应该是雇主赔。。。
Recruitment is not a HR issue, but a business Issue. Professional Recruitment could make business more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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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41:56 |只看该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有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8 R3 m1 X8 Q- j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l/ w, T. o8 F1 U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9 b% e! i! Y1 b! ^! P: n
    “(一)故意犯罪的;' y. N4 O* ]8 I8 [: i0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x  y2 O0 z* I+ [' D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 N! W% S- }5 x) M% I

点评

jnjune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3-15 15:44  回复
markkk2010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8-3 20:31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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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53:56 |只看该作者
工伤的肯定的,赔偿是必须的,但是所列的这些费用是不是都需要陪,得看案件的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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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4:23:32 |只看该作者
不参社保又不买商业保险才是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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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7:09:59 |只看该作者
由哪个赔偿取决于王某向哪个进行追诉,但无论王某向哪方追诉对方都有义务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王某既可以根据侵权之诉选择起诉肇事方,也可根据雇佣关系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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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09:22:5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8 _! X; z: U" Q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T  r% I$ H9 n0 P( j 王某是在上班的途中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车祸,法院判雇主承担责任,可以。但雇主也可向造事者追偿。' X+ G/ e* ~+ g4 d8 u$ H

点评

offshorehr  厉害,学习中~~  发表于 2011-3-22 23:13  回复
markkk2010  赞!  发表于 2011-8-3 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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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09:25: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楼 HR剑客 的帖子- e( s: |+ d2 H! C: N+ Y

8 w# [5 C1 Z8 ~, d. v/ L本案不属于工伤范围内吧?雇主与雇员双方是雇佣关系+ s5 |# n; u/ ]; K* H4 W/ v$ G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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