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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关于确定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1〕1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计算2010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应为4201.25元。按照《关于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个人缴存部分:4201.25×300%×12%=1512.45元(确定为1513元);单位缴存部分:4201.25×300%×12%=1512.45元(确定为1513元)。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3026元。原则上不允许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青岛
关于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1年度(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427.4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137.25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1895.42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分别为2379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分别为七区43元、五市36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三、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2011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1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的,需完成2011年6月份当月单位汇缴业务后,方可办理。
四、申报方式
单位可采用下列任一方式进行申报。
(一)柜面申报:单位经办人到归集柜台打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办理调整申报手续。
(二)报盘申报: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到归集柜台拷取住房公积金磁盘格式(U盘或软盘),在住房公积金磁盘格式中按要求录入调整明细后,制作成文本文档送交归集柜台办理调整申报手续。
(三)网上申报: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协议的单位,登陆http://www.qdgjj.com 或 http://zfgjj.qingdao.gov.cn,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平台,点击“网上业务-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进入基数与缴存比例变更主页面,按要求录入调整明细后办理调整申报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137.25元)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号)的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注:根据青岛市统计公告,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28549元)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
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1〕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
(四)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9年、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239元、2579元),可申请降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9年、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492元、1720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上海
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月平均工资。 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0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63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06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5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五、缴存情况核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凡应缴存人数与实际缴存人数有差异的单位,还须另行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大连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11]23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2012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1-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
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中心定于2011年6月期间开展2011年度的(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求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调整办理程序及办理网点 (一)办理程序缴存单位到我中心管理部、办事处、铁路分中心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下载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再从我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附件)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也可在我中心上述业务经办网点索取),利用已下载的职工缴存数据信息,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上如实填报职工的缴存调整数据。填妥后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打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起送我中心相应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 (二)办理网点 1.缴存职工2000人以上的缴存单位请到我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
2.铁路分中心的缴存单位请到铁路分中心办理。
3.在广州银行缴存的市直统发单位请到广州银行的网点办理。
4.其他的缴存单位可到任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5.各经办网点的具体地址请参阅我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确定以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1-6-10
深公积金〔2011〕14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HR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1年9月30日结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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