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中心定于2011年6月期间开展2011年度的(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求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调整办理程序及办理网点 (一)办理程序缴存单位到我中心管理部、办事处、铁路分中心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下载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再从我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附件)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也可在我中心上述业务经办网点索取),利用已下载的职工缴存数据信息,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上如实填报职工的缴存调整数据。填妥后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批处理文件》打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起送我中心相应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 (二)办理网点 1.缴存职工2000人以上的缴存单位请到我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 2.铁路分中心的缴存单位请到铁路分中心办理。 3.在广州银行缴存的市直统发单位请到广州银行的网点办理。 4.其他的缴存单位可到任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5.各经办网点的具体地址请参阅我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确定以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1-6-10 深公积金〔2011〕14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HR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1年9月30日结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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