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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逛逛论坛,想请教各位2个问题,各位是怎么解释看待的。
* Y, _6 l1 h0 \, M0 R3 s1:《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起30天通知员工。
+ I8 m: X7 h7 G2 m2: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一个案例关于试用期后转正问题。3 I6 O9 A2 S" t3 p! R* b
就这个问题,律师的回答是这样的(蓝色部分原话粘贴):
+ g8 y9 s$ |7 }3 C: {7 `+ p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b [3 P0 S) X# V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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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6 m6 V- d' ]0 a# |- S& T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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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么说的话,试用期后就不存在是否转正的问题了,不转正也是违法。' j8 ?, h" G9 X$ E6 \6 E+ _
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还是说明不能转正吗?那么问题又有了,如果上述1中的问题需要提前30天通知,怎么提前30天呢?8 g/ y0 b7 n* R. b' w7 R; m!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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