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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试用期与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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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5:5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逛逛论坛,想请教各位2个问题,各位是怎么解释看待的。/ q' u- T# ~" S- I; ~5 L
1:《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起30天通知员工。
# U% h) b/ _4 k' a6 v; c' k! y- z2: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一个案例关于试用期后转正问题。
# ^3 R+ b5 [6 v: _  w     就这个问题,律师的回答是这样的(蓝色部分原话粘贴):
! F! M" c' d4 m) L5 E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 J6 v4 R; Q; }  P: @) T% Q* S+ C8 D3 M
& C# [2 p& y8 F/ S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在内。. m; C+ |2 M$ x9 U3 S) O( ?
   
. X0 Z* N* y5 M; x

" B3 M" q% V$ M; u+ R$ i3 z如果这么说的话,试用期后就不存在是否转正的问题了,不转正也是违法
  Z: Q9 E9 H. a2 B5 A$ \8 u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还是说明不能转正吗?那么问题又有了,如果上述1中的问题需要提前30天通知,怎么提前30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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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6:15:28 |只看该作者
1、不是说不转正就是违法。应该说,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该员工,那么,该员工就是用人单位的正正式员工,不存在什么转正不转正的申请、程序、流程等。% S: [# |& J2 g7 n8 W" b
2、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必须要有充分的依和据,“依”就是条款、录用条件的员工所不符合的内容(须书面),“据”就是员工不符合该内容的证据(书面、数据、考核等);其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面解除,无需提前30天,随时可以。
' T2 K7 T( _$ g" [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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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ta  非常感谢 本来我对这个不纠结的,就是今天看到那个案例,结合上面的分析的的蓝色部分我就纠结了。  发表于 2012-2-10 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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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6:22: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纠结啊。1 h4 y' |, u& z! x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 Q, I7 W/ l6 A/ b/ w+ g) n(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z7 Z1 @3 N; S9 ^1 C  d# h, ?" {+ I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6 T) O' O! y/ z) z% _(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P7 y' ?$ u) [5 c# e/ S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 i% b9 ?4 g# \2 s+ d! n
所以,其实根本不存在楼主所纠结的问题。
( e( d/ f- z8 Q7 r) B4 i. o, L7 C'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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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6:32: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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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6:38: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linnyzl 发表于 2012-2-10 16:22
3 e! x/ [7 x8 G  t3 H" N楼主真纠结啊。; y. M7 t3 z8 J9 _9 X# Q& f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 ...
9 z% M. ^* e, n7 w
我是好纠结。关于过失性辞退,书上即没有写可以随时解除,也没有写要提前多少天。我就纳闷。# t: |% G7 x  S- y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写了要提前多少天,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立即解除。- B1 R0 t4 M" ]! n4 V8 {" i1 Q
纠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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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前  劳动者解除不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解除要赔偿,所以劳动者要提前,而用人单位过失性不用提前通知  发表于 2012-2-10 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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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7:10:49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不用提前30天通知解除。纠结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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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7:12:56 |只看该作者
大家解释得已经很详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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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7:38:50 |只看该作者
sawata 发表于 2012-2-10 16:38 7 M: F4 @, }' J  Y! {( N' t$ d$ z5 q
我是好纠结。关于过失性辞退,书上即没有写可以随时解除,也没有写要提前多少天。我就纳闷。  w! I0 N3 ?' e* H
劳动者单方 ...
+ @! F8 }" e. _4 `/ {! t  j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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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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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y5 T. m9 C7 {; ?

& |$ t4 L  i# M# L2 V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_' n1 b, w7 U/ }4 J

, U; p+ o% N/ F2 Z$ j# L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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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情况的,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提前也行,给一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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