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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电子邮件申请能当做书面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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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9:4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liou13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liou13-(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1550)
情境一:
+ }* U2 S- v( d) j       近日,A员工考虑离职,于8月1日在公司办公系统发送了一份电子离职申请书,希望在9月1日离开 工作岗位。
. O! W0 U0 h) M' |' q! Q3 A) `) q1 ]4 C4 x) v% I
情境二:
5 q# t+ [. c0 |+ R4 R       8月,一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为这批人员办理续签,但是有部分员工意向不明确,现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发送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已确认员工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 L1 l/ \  \1 M; i, r6 e6 V! H
# g5 Y' F: |% i, E
注:办公系统中能显示发件人、收件人姓名、邮件发送时间且精确到秒,公司制度及通知均在系统中发布,类似于网络论坛。
6 C% G! o2 C6 u, U7 t; X
! b2 U9 T  E! v% T+ l2 O8 L% Q. P4 b/ ~. V4 Q; P2 a$ |( A

, R+ z, f- O+ M7 V7 N问题:3 o5 t/ ]5 r8 n
1、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否相关案例分享?
( ~$ Y6 K* M1 A, y3 `9 l/ ^# j2、如何处理以上两个情境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风险?7 S1 w) ~! Q  |! F- o! x

$ S; ^+ o2 Q' d, B5 a" j3 t
$ t/ |& [6 k0 D; C. _各位高人指点指点!!% L: Y- H% w. f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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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语:发现这是对自己岗位、专业进行磨练和认可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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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1 09:56:3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你只需要提交书面辞职书即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通知书,保存好邮寄收到回执。达到法定的三日或三十日即可离职。”公司内部邮件提出离职与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e- V; c, g7 ?
供参考 请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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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我老师以前说邮件、短消息也是书面的一种!不知道他说的对否!  发表于 2011-8-11 1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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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1:29 |只看该作者
1.电子邮件的效力类似于我上次提问的关于短信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邮件和短信的效力,没说行也没说不行,法律没规定邮件或者短信不构成证据。邮件可以算证据,只要证据链确凿即可(如可证明对方的邮件来自本人即可)。5 W# u, A/ G" r0 k) s6 \# R  D
2.做法a、完善公司制度,离职、续签合同制度化,凡事有据可依;+ R) b! N. {0 q
           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方式途径,是必须通过书面还是其他都可以;9 h: n, F2 I+ \! X3 S9 d5 t. z4 T5 i0 {
           c、做一些沟通,看看用工意向不明确员工的意图,尽快续签。
- k  i3 G/ K+ z3 Q. k8 e3.对第一点,我的说法不是法律,如果你们有异议,直接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公司。希望合理尽快解决问题!* n* k' ~* q; q" l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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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7:44 |只看该作者
保险一些还是书面的比较好,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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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 1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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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输就输给追求,要嫁就嫁给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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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5:34 |只看该作者
1、建议通过书面会好一些,白字黑字签名的效力还是保险的多。  `/ h9 D2 c, H5 P5 Y
2、类似于第一个问题,最好事先与员工有相关的协议或者颁发过相关的制度,员工的确认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进行,一定要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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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 10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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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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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8:39 |只看该作者
刚才和高人糖糖沟通了一下!得出以下结论,共享之:
" q. h' j; i0 \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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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1:11:39 |只看该作者
书面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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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说说理由嘛。解惑最重要!  发表于 2011-8-11 1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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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2:24: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liou13 的帖子2 f( r) [! N# \0 x; a/ D1 }# E

: o) v" ]2 T7 [1 F4 _" }- @! O- |这个问题,请看:& W* i# s& j7 I8 A: ]. D+ O

1 I% X5 f: ~7 ?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好是建立书面的固定证据为妥!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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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3:04:4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常诚 的帖子
9 G/ C4 B5 C1 ]9 S$ m9 S& L
% f+ l. m8 Q6 i4 C! D哈哈!看来常版主也是有备而来!!!系统了!顶!: N0 l$ _) Y%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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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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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1:26:40 |只看该作者
1.有法律效力,但公司可以不批,邮件是离职申请!9 b' [2 x! R* p' m- i+ p2 Q
2.用电子邮件确认劳动合同意向书,我认为不好,这个需要书面的,毕竟出了问题,; z4 P1 A& ^& ?0 K9 N+ F
仲裁和法院还是向着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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