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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9 ~$ v) Q, D i
出台这个《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既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也是企业的“分忧者”。本报今撷取《条例》中的精华,一一作出详解,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2 O; D$ T& D) a7 K7 E
D) y. J4 c+ P% W& s
关键词:认定
( |: `; h7 J+ ^; S/ n 七种情况可认定工伤
6 L1 R! B* o( G2 E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u; ^ _. W4 e s9 T% n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S6 z9 G/ o+ h B& C 三种情况可视为工伤
: V$ ?3 v; V' b' O( k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 y% }8 c2 G6 a/ c 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程序, y. t, }- r% M% X% u# L8 }/ b, {$ ~
《条例》规定,首先要提供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次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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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 x) y' n* s# ?/ x 关键词:职责 m; Z+ a: N& W: \8 x
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0 z$ j. } |4 b9 E+ e 《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 \2 I3 p8 A% `4 v, u% Z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l" Z7 U: j" E, D1 s" d4 p
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与监督
. j/ s$ O+ D, T% o' O2 T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0 k* _+ @2 C7 z% W6 d 《条例》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Y. i% S/ s2 ]2 R0 F1 B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F% q, i% D* Q- \5 Q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 R& _1 F& w* s$ P; V7 T+ n7 o 医疗卫生专家将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9 ^! r, z' n ]9 z6 l. Y b) i* ^9 ^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u& N4 E/ m. n6 Z9 j8 h9 E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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