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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通知员工续订合同时,员工不愿意续订。企业便放松警惕,任其离职,殊不知,这种做法潜在的为企业增加了风险,今天劳动派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法律风险。
- T( D7 X0 v5 W8 |2 g文 |曾晴(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是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出处:劳动派公众号
! ^: j8 d' L5 t& g先看一则案例,李某于2009年6月10日入职北京市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5000元。2012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欲以原劳动合同条件与李某续签,但是,李某称其不愿意再续签。于是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公司向李某发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3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1 d; q1 _9 o2 \% l$ J* S& [本案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如下四种情况:
# ]% I8 J8 R6 V$ z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E+ J; K7 J* ]0 `6 k7 k5 D2 E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U# Q3 I5 H$ H8 x- \8 ?, L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 E. T& v) `1 U% T6 U; H4、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8 N. v. x$ q0 j5 h% I2 y* r8 Q& o很显然本案例是属于第一种情形,但是,为什么还会败诉呢?这就说明,HR在实际工作中,只依据规则思维还不够,还要有证据思维,该企业就是犯了缺乏证据意识的致命错误,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实际原因与过程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导致其在仲裁中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虽然,企业也向李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仅仅载明企业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关于终止的原因及有关经济补偿的安排只字未提,因此,企业只能含冤败诉。 " g4 E9 s/ c+ m- a' |' B7 I
本案也给HR们敲响了警钟,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但要有规则思维,还要注意运用证据思维,将对企业有利的证据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依法而为,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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