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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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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0:39: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 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终止合同并对吴某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吴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裁决吴某继续工作。某设备公司不服,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请问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主要分以下两点: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不以鉴证为必要
劳动合同的鉴证,是一种针对劳动合同的行政管理措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按照1992年原劳动部出台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鉴别证明及审查,检查一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无违反劳动法的情况等。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为了提倡书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大力提倡劳动合同鉴证。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惩罚性措施,因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始陆续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此外,《行政许可法》也对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鉴证取消的趋势更加明显。
因此,在本案中,劳动合同只要依法订立,虽未经鉴证,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我们需要注意实务操作中,有些地方的社保缴纳部门,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过程中,需要对劳动合同采取鉴证,但这个是行政规定,不属于司法实践。
二、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应条款,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重要的合同条款,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上述法条对比,我们可以分析判断得出如下结论: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因为上述条款绝大多数属倡导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均可依法补正,劳动合同中不必全部载明
因此本案中,虽然有些条款不具备,但被告不能据此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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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综合判定,用人单位会吃亏。  发表于 2011-11-7 1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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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0:59: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gbig009 于 2011-11-7 11:02 编辑 % s6 O) R8 B- a" o7 o* H

8 ~1 U4 Q8 P4 f" r; _仅仅针对案例来讲,用人单位赢的机率太小了。
# Y/ A, N& o: Z% |. k  F如果从损失方面看,估计没多少损失。第8条中空白一栏可以写一个月,月底公司再终止。反正已有补偿了。
& \$ H3 C3 R0 X4 {再说以前的劳动法里还有个开除的做法,公司找机会干掉此人方法多得是。
) U% I2 p7 O+ g$ ], I(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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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1:35:47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第8条的空白处是如何填写的,还请楼主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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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4:30: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楼上两位同仁的参与!
" }) }' b- s& {9 G其实这个案例是我在一个法律咨询公司收集到的,该案例中,第8条是未注明任何时间的。仔细阅读后,觉得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此案例还是有点异议的。
) {0 }1 F- U. f9 V2 I假设第8条没有任何时间,那么作为企业来讲,就可以认为是当时合同不完整,那么后续对该合同进行补充即可,可以约定合同继续有效的合同时间,当然,解除前仍然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虽然不能在7月16号就可以解除,但仍然可以按法律规定对该员工进行解除。
3 L' I0 f7 u' k! v但如果在现在,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判断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人员已经连续与该公司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则在第二次合同期满没有提出解除,且员工无任何违规情况,则继续履行的话应该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企业再提出期满解除,则违法。# }2 j& L4 T7 g$ ^6 P& Z( W7 O9 H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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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4:58: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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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の天使  也发表点感言吧!  发表于 2011-11-17 1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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