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有特殊规定。 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一家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 6)适用的法律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