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 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520元
8 P, X7 r4 x% {& t6 c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850元
# J& m0 }1 a7 B' G; b9 L3 g0 P" u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330元
5 I% ^9 x; e2 ]( A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880元 , E6 ~, z- M- \ B4 U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 550元
+ Z4 q8 K0 I6 F, y/ k* k0 m8 V妊娠至分娩前的 1400元 (由1200元调至1400元) + \% v* {1 \* ~ i* u! o0 X4 n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3)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的标准与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的标准相同。)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 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 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上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取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 n0 m3 x! |9 X" w) c( V; a
(9)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 z4 s) |# }) N* o0 _9 D, T ` (10)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高危)+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 d2 Y& x( ?3 U/ \( Q! [! @( t
, R# Z6 Z5 p+ K3 |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 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4)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 w3 z0 u4 G z
(5)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人流(高危)+取环+上环): 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 j% b8 H5 C/ a7 H$ |, C
(6)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 C9 n# ?7 N" Z. F
(7)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8g/dl); (2)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量超过5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9)产褥期感染。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三、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产假天数
4 ~# x( x9 c1 J7 b/ n u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15天 妊娠12-16周(含)流产花板 30天
/ }9 W/ w. H/ ] A" I-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 R. |* z0 q3 C! s3 ^! D) ]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 Q# t! s/ ^. d: e正常生育 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 ^! k' C3 v8 T7 J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奖励假 90+30=120(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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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3 i" P4 V: ~- X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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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津贴(晚育奖励) 男/女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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