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但是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第二条有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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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D, A/ q3 r% ~' z! G8 y+ X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 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 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 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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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真是很让人头疼,比方说:我主要以社保记录为主,但是要把个人失业的那段扣除掉,同时还要看看有没有视同工龄(有个军龄的就是审核这一块的时候发现的,人家以前单位没有给合并,我们给做的,帮忙调档案,审核,然后合并这一块儿的工龄);有些没有社保的,还要调档案看看有没有签合同,解除合同证明,有些没有解除合同证明的最麻烦。。。反正就是头大 % w! v- Z; r9 J5 `# W0 i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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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胞怎么做的呀,欢迎讨论和不吝赐教,周末愉快,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