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4-5-12
- 注册时间
- 2011-10-17
- 威望
- 37
- 金钱
- 1658
- 贡献
- 380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2075
- 日志
- 1
- 记录
- 2
- 帖子
- 263
- 主题
- 7
- 精华
- 0
- 好友
- 18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注册时间
- 2011-10-17
- 最后登录
- 2014-5-12
- 积分
- 2075
- 精华
- 0
- 主题
- 7
- 帖子
- 263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b" s) h3 N+ d1 m; C: G7 c' i
在校大学生为了以后就业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校大学生基本已满十八周岁,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能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毕业后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区别于大学生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劳动行为。勤工助学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例如家教和零工。
, Z3 x: {% y i) S5 |8 u
- v$ v) i4 k+ p1 O#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