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emilylml 于 2012-8-27 14: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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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单位不属于停工停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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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体放假,可证明停工停产,只留留守人员,多余50人要开代表大会,人多了有的还要求在劳动部门备案。都符合了才可以给予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生活工资。" W- {2 c3 b1 ~9 I+ Y
5 ^6 h% O% ?0 ]2 H3 \( ^) P8 b. o; D北京是这样,其他地区可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K9 w+ n0 A1 _5 k! o4 i& T' U;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 F% u7 K2 f0 g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