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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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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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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6-22 17:1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紧急求助!!!请问:. S/ u1 C) `" m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甲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 L9 O* @, G' [9 O; T6 b. g a' t7 c而公司劳动合同中"甲方解除合同,提前7天通知乙方"的条款,本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t+ Y& L* p6 U企业对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是否只有提前30天告诉他的唯一方法?[e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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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6-22 22:55: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

1、不是无效合同,只能说合同的无效条款! 5 a o S, L3 Z2 U/ h% }, ]4 l4 \6 r( c0 {3 v 2、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还必须支付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慢一年按1年计) 0 ~3 ~4 B# U5 C9 D/ N8 B 3 @( m- l$ p4 c2 Z9 Z3、终止劳动合同,原则上如果单位不愿续签,最好也提前30天。否则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劳方有权力要求30天(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5 q) V2 U/ n) m$ S8 Z' u0 B/ w q% |2 I, I V) I楼主满意?[em01][EDIT]用户“rosyhk”于2005-6-22 22:58:05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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