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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怎么这么多企业遇到这个问题,我已经复制好几次这个案例分享啦,
曾经回复过类似的一个案例,可参考回复内容:
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国工负伤医疗期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的延长,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医疗期计算方法为: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小张的医疗期
根据小张的工龄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小张请假的确超过了法定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小张是否属于此规定中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做鉴定。
四、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
1、医疗期满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提前30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方能解除。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申请仲裁撤销。
3、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五、所以是否支付小张的医疗补助费,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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