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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 [& `- ?9 e) k& b5 p3 d出处:劳动派公众号3 v9 C( E2 l i# u2 C( V0 ?. @%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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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到了,不少在校的小伙伴考虑假期去企业做个实习兼职什么的,一来尽早体验一下工作的感觉,二来挣个零花钱。而对于企业来说,使用实习生不仅用工成本低,而且通常不会建立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也很方便,所谓一拍即合就是这个样子的。也正因为简单,企业在录用此类人员时并不太会注意应尽规范之项。但这其中的风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今天劳动派就为大家介绍实习期的劳动关系和劳动风险,先来看个案例。 4 Z S* N1 n; r7 J; @
案例描述 ) q z) L( }! p) n+ U1 ?
应届毕业生封于修,19岁,2013年7月毕业。2013年2月1日,通过校园招聘进入A金融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协议,职务为客户专员。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底薪1800元。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到2500元。2013年3月1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1500元。之后开始拖欠工资,2014年4月10日,封于修习武心切离开公司。因索要剩余工资未果,打算把公司给抄了。转念一想,已是法治社会,毅然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遂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索要工资。 4 E4 R/ W7 ]6 N1 a
仲裁过程 ( i) y: [/ t- R6 p
A公司主张:封于修未毕业,只是实习,无权索要工资。 封于修主张:自己已满16周岁,公司录入时,知道自己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以及提供了岗位要求的劳动。 6 a2 m, p. y9 [' J5 P" t
裁决结果 封于修年龄适格,聘用协议有明确岗位及职责、工资发放。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裁决A公司支付封于修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 k; _+ c& C. F1 M: v
法律释义 通常情况: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9 u; P0 C% Y1 w _5 s) `例外情况:单位明知求职者即将毕业(一个学年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全日制工作,认定为劳动关系。 . o4 M. n, Y1 L7 V$ [; Y
本案中封于修符合例外情形。 0 U4 F: v. K3 g6 F. O/ Z
律师建议1、明确签订实习协议。 2、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旨在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与毕业后就业无关。 3、明确约定实习期间的津贴、工作时间和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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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旨在说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界定和企业在用实习生的时候如何避免争议,关于聘用实习生其他法律风险本文未作详细介绍,后续还会总结这类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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