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中第 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裁量标准:以超过规定时限不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间长短确定罚款标准。
(一)超过时限3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二)超过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罚款;
(三)超过时限60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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