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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刘鹏83    时间: 2015-3-18 16:43
标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讨论
关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中第
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裁量标准:以超过规定时限不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间长短确定罚款标准。
  (一)超过时限3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二)超过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罚款;
  (三)超过时限60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3-18 16:5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怎么去判定???
作者: 刘鹏83    时间: 2015-3-18 16:57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3-18 16:5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怎么去判定???

刚刚打了电话,说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来裁定。很模糊。HR要怎么做呢?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3-18 17:06
刘鹏83 发表于 2015-3-18 16:57
刚刚打了电话,说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来裁定。很模糊。HR要怎么做呢? ...

感觉出了问题要HR来背黑锅的可能性非常大。还是建议改成公司为主体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体进行处罚。这就跟行政机关里面一把手负责制有相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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