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20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分享] 企业发生合并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复制链接]

50

主题

24

听众

9590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13-10-22
最后登录
2017-9-11
积分
9590
精华
0
主题
50
帖子
81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3:5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发生合并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9 @5 G8 Y! b& T4 W
信息来源: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5-10-26 15:56:00   点击率:343 次
9 g1 I; h: o+ n5 f0 t) H
  【案情简介】
  陈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日,A公司被B公司兼并,陈某继续为B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不变。2015年9月1日,陈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随即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8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20000元。庭审中,陈某提供了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其与A公司已了断劳动关系,后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答辩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否则不能将陈某的社保划入B公司。A、B公司为兼并关系,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无需重新订立。
  【争议焦点】
  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符合上述条款,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陈某所述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被证明系为经办社会保险手续而出具,且事实上陈某工作未有间断,岗位和待遇不变,B公司均按原合同内容与陈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陈某要求B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理应驳回。
  实践操作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一家单位变更至另一家单位继续缴纳时,往往需要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是产生此类情形的唯一理由,例如本案涉及的公司合并,期间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建议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考虑相关流程设置,避免无谓的争议发生。

9 Y+ c* o% G" |) Z& 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