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 d' [2 S! l" F* ^: r& Z 【案情简介】 陈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日,A公司被B公司兼并,陈某继续为B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不变。2015年9月1日,陈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随即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8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20000元。庭审中,陈某提供了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其与A公司已了断劳动关系,后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答辩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否则不能将陈某的社保划入B公司。A、B公司为兼并关系,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无需重新订立。 【争议焦点】 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符合上述条款,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陈某所述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被证明系为经办社会保险手续而出具,且事实上陈某工作未有间断,岗位和待遇不变,B公司均按原合同内容与陈某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陈某要求B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理应驳回。 实践操作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一家单位变更至另一家单位继续缴纳时,往往需要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是产生此类情形的唯一理由,例如本案涉及的公司合并,期间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建议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考虑相关流程设置,避免无谓的争议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