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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上海对日软件外包公司的HR,随着这2年外派员工赴日研修培训工作的展开,烦恼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9 o: E, S$ M6 ?% k- u2 x \( f& k: V
第一批我们与之签协议,赴日一年半,期间由日本总公司发工资、在日本交社保、奖金、住宿等,回国服务期2年,违约金4万。该Z员工回来后要求居然加薪100%,因为其资历水平未达到相应项目经理的标准,未应允后工作一个半月即离职。现在等待仲裁结果中。
- ` G& ^. p# H `( b
: E! {. m6 ?# \$ R& v- ?& m我公司提诉对方:付违约金4万(去掉1个半月的比例)
( R$ |4 ^" g( \& R \
% F# X' z/ ?0 K. E" a: h# w该员工反诉公司:
" n O q1 _* z! a# z! Z1 回国后公司未及时与之签约(出国后与之合同已经到期),是公司违约在先' U% h2 z( D) [- C
2 因为工资未谈妥,公司口头通知(未留下任何证据)其按出去前结算的工资未来领取,也是公司先不付劳动者工资,是违约在先,故其离职在后
; g. | o4 b' a3 我总公司托我方付给他的年终奖未付给本人(因为是未到年终即离开公司,已经退还总部,而且我公司不是发放主体)
: v2 D& v9 W8 f: ~" k2 ?5 z4 由于在日本交社保1年半,故在中国未交四金(实际在协议中也是双方同意的),应补还中国四金1年半/ u1 Z( s% j2 F2 c8 S0 v% M
& S e" s( s1 H) N# @现在浦东仲裁员的意见初步是:
3 s8 W1 r4 X: K, o- M3 ]- ?$ N除3不支持外,其他的居然倾向Z员工。作为前后经办的HR,除了有太多的教训比如任何事情均要留下证据外,对这个结果感到太失望。明明是一个“公司派出去的员工,回来索要高价未果而离职”的案例,结果却演变成了“公司违约在先,员工离职在后,还需在日本交社保同时,国内还要交四金”,而仲裁员完全不考虑是在赴日回来的大前提下。天下还有公理吗?难道法律下,如果罪犯有证据支持也可以变成无罪了吗?这样的员工,如此缺乏诚信,对公司和我们这样的行业也是个悲哀。请大家为我们想办法,不要让这样的人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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