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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上海对日软件外包公司的HR,随着这2年外派员工赴日研修培训工作的展开,烦恼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 y* P1 }, O0 Q* L3 Z
3 \1 p6 c! H/ _9 H: L第一批我们与之签协议,赴日一年半,期间由日本总公司发工资、在日本交社保、奖金、住宿等,回国服务期2年,违约金4万。该Z员工回来后要求居然加薪100%,因为其资历水平未达到相应项目经理的标准,未应允后工作一个半月即离职。现在等待仲裁结果中。
$ e2 b3 {' u6 d2 o& C% N
8 Z* \# q9 s# Z2 }我公司提诉对方:付违约金4万(去掉1个半月的比例)2 T' L- S6 e9 f3 a) ?9 f7 ~
5 | M) k; X; t+ a该员工反诉公司:
# o. ^" h- p6 q$ A0 o4 w1 回国后公司未及时与之签约(出国后与之合同已经到期),是公司违约在先1 H. J" {7 X; Q3 P% B
2 因为工资未谈妥,公司口头通知(未留下任何证据)其按出去前结算的工资未来领取,也是公司先不付劳动者工资,是违约在先,故其离职在后
$ p/ I9 d N, m Q3 我总公司托我方付给他的年终奖未付给本人(因为是未到年终即离开公司,已经退还总部,而且我公司不是发放主体)
' n3 |4 a. w7 n8 W2 i4 由于在日本交社保1年半,故在中国未交四金(实际在协议中也是双方同意的),应补还中国四金1年半
( |; J/ X8 m6 Z/ e5 F, H& D) I) ?- @: h; X
现在浦东仲裁员的意见初步是:' P! Z0 M- h# X5 [* ?* z1 G
除3不支持外,其他的居然倾向Z员工。作为前后经办的HR,除了有太多的教训比如任何事情均要留下证据外,对这个结果感到太失望。明明是一个“公司派出去的员工,回来索要高价未果而离职”的案例,结果却演变成了“公司违约在先,员工离职在后,还需在日本交社保同时,国内还要交四金”,而仲裁员完全不考虑是在赴日回来的大前提下。天下还有公理吗?难道法律下,如果罪犯有证据支持也可以变成无罪了吗?这样的员工,如此缺乏诚信,对公司和我们这样的行业也是个悲哀。请大家为我们想办法,不要让这样的人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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