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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女职工人工流产,按规定是否应给予休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w6 V# ]% Q; T4 I- Q, t. g
国务院令第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l# I3 m' o; D ?6 u9 E {* r3 _+ ?3 Z6 a1 Z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U% ]0 Q9 l7 D5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g$ J; Q( d: V+ T#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 }3 q. h; Q& n0 ?6 z2 O; T2 Y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7 _+ Q. O" ]4 f( i# }
在国家颁布的保护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休息天数,但各地都有关于实施此规定的地方法规,以上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请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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