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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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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6 15:4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三十四条 [超时效处理]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又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 j; P9 a: o- {7 ]" c, ?0 T7 A 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申请时效限制。 # k- L! ^& F' N1 A z4 \' W第三十五条 [时效中止]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仲裁申请时效继续计算。其他正当理由包括:5 M" {6 Z; Z3 K5 s# |# ^$ C$ M (一)突发或紧急公共事件致使当事人行为受阻碍的;/ V& ^0 f& j4 n6 z! a% H4 ~- F (二)经医疗机构确认当事人患病或住院,行动不便的;' ?7 a4 X8 |3 Z6 M n7 F (三)经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受到人身限制的; , |4 N' p& N6 h% T, ]4 |4 n1 {3 S ~(四)劳动争议仲裁院认可的其他理由(何谓其他理由?法无明文不为法,尤其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没有立法之权利)。4 E" w. }% j3 V: d 第三十六条 [时效中断]仲裁申请时效因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什么是有关部门,显然这种扩大的不明确的解释是不确定的,导致当事人无从适从。)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如果有关部门1年都不出处理意见,是否意味仲裁时效无法确定?而且有关部门是否有义务一定要作出处理意见呢?),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纠纷发生时,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如何确定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如果二者的时间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充其量应该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该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张”)时起,仲裁申请时效重新计算。" y @, u) { M2 r% d 当事人主张时效中断的,由主张方负责举证。/ [% a" T- s" ^' [& m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期间]当事人的权益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往前保护2年,对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年的规定和60天的规定明显冲突。此规定也没有法理依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往前2年即前2年实际上没有劳动争议?没有劳动争议又如何需要保护?如应该属于保护的,为何超出2年部分不予保护呢?劳动法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这部分权利。这种权利的剥夺,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剥夺?# n( N5 h+ K& d& _) X ) f: r1 O. l* N7 q- N5 C) K 暂时就写这些了,有兴趣也可到www.laweasy.cn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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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4:28:00 |只看该作者

RE: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四)

跟大家介绍一下自已,我是中国培训热线(www.px33.com)我们主业务有:各类公开课,企业内训,企业顾问等! + T" Z5 l h6 h" i$ ?在近期11月24、11月25日两天在深圳这边有个关于新劳动法的应对课程,如果还没有上过这门课程的企业可要注意了!因为这会关系到企业的成败!有其它需求也可以跟我联系!9 Q4 ^6 c7 O1 A0 _ 联系人:张先生 13725570108 TEL:0755-223042482 e* S: L3 ]6 s- t5 f- ] QQ:906089599 2722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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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10 10:42:00 |只看该作者

RE: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浅析(四)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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