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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们:
给大家发个东东。两个文件:一是根据《新劳动法》编制的劳动合同范本;一是根据《新劳动法》编制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是新员工入职,可采用前者;老员工可采用后者。
以下是我一周的心血,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顶一下,别让这个贴子沉了,让更多的人看到。
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斑竹若将此贴顶置一个月就更好了,呵呵)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XXX公司
2007年(第二版)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XXXXXXXXXXXX公司 性 别:
企业性质:国有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为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选一种)
(一)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订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续订手续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完毕。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或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止。
(三) 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工作结束后,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 个月。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至甲方 单位(部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并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由甲方在本单位内部合理调度,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工作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在聘用协议中另行约定。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加班工资基数按乙方日均岗位及技能工资计算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甲方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见习期生活费为 元/月。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根据乙方岗位、职责履行、考核结果和企业效益确定。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的70%。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甲方发展的经济条件缴纳职工有关保险费用。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在有承担能力的条件下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详见《公司部门福利政策规定》。
六、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划;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或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三)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 义务兵役期间的;
(五) 本单位内部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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