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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来4个多月了,也学习了不少,但还有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白,在此请教各位前辈,望给予解答,谢谢!
! d; G) y Z8 d6 Z+ T- W x& R! R6 H6 M: j3 C% M/ y
情况如下:
' G* b$ q3 C/ r8 M* z( A+ c: W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做了以下约定:
& ^# C" F$ X1 _# O5 q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B; J1 s: m8 s. P
( _1 S1 D4 S) ~! b+ K; p/ _9 t
下面有三个问题:
. ] B- R6 N c9 S: l0 s- e4 n" L, M
1.根据以上条款,在没有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有违约金一项,那么还是有效的,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 A/ `/ H5 G" n: l; A 2.如果是,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6月29日劳合法颁布到2008年1月1日之间,如果用人单位恶意约定违约金甚至是高违约金,那么合法吗?上次去听省劳动处长的讲座,其中提到,对这一期间内违约金是否有效的问题,现在还在讨论,具体要等法律解释出来才可以解决,请问各位前辈,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么法律解释现在出来了吗,什么时候出来呢?在这种情况下,7月到年底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
; o, i, V2 j2 q. y 3.假如上面约定有效,或者法律解释还没有出来,那么还有一个问题,比如在我们公司已签的劳动合同上,就有以下这一条款,即:本合同条款如今后与国家法规、规章向抵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如何解释,是否可以理解无论法律解释如何,都要按新合同法执行,而之前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呢?# M5 w$ [+ R$ Z
请高人给予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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