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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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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9:47: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B]东莞的事件在央视二套看到了。看到劳动保障机关领导的解说及语气很为企业感到郁闷。 0 D# y! A v6 p7 k + `& M5 h* G7 ]7 A3 Q; X0 o“白花了几百万!!”说得轻松,而且事不关己。 % P; i, p% i4 P9 O" o/ ?# P* Z $ G3 F. |- J0 R6 O% h老实说,这几百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是企业和职工一同用劳动换来的。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没有多少百万来白花!!! / k& t8 `% Y0 H) V9 T* e 0 h1 R( Z( ^: Z7 v+ l如果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并向立法、执法部门寻求帮助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指出解决办法。因为这类行政机关帮扶、、指导、监察对象并非只有劳动者,企业显然也属于其中。行政机关如果没能做好解释工作,应当属于“不作为”。当然,在解决劳动者或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同时进行正确的引,而这是解决问题之外的另一项工作。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应有两套办法,一是利用法律为当事主体解决问题,二是综合考虑事件多方关系,提出权衡建议。当有关事件主体均未能采用行政机关建议,进而导致违法的,这时则是执法者铁面无私的时刻。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9 W" o- X ?- t- p" b. w ' e3 X. ^, T9 o* f$ K7 p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走弯路,浪费钱财。官员才不会有那种轻松语气。$ e( W" c; C* ]. d+ c9 M ; d; U4 A$ p+ z" H现在的状态一部法律没能被很好理解,从而被误解,被想象成“陷阱”,从而掉下去的有蹒跚中的企业,有辛苦可怜的员工,唯独没有立法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t8 B- p4 e- x3 O5 _ , W) j5 Q6 E) x' C7 |0 ~) }/ f所以央视的那些非立法者们、执法者们才会呼吁,一部法律是需要宣传的,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2 y2 u8 D# r! T0 j B' S ) x1 |1 Z( j% j }" ? wyj 8/12 $ q& z3 O+ C/ m# d8 J. q%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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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0:38: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谁赋予过企业这样剥夺劳动者权利的特权?[em18] . ~2 U8 \$ o7 J; |7 V " E1 v# Y2 Z" O, C1 s( C完全懂和完全不懂都不要紧,就怕半瓶子醋加胆壮——“我觉得存在漏洞,应该可以这样‘规避’”。之前咨询过劳动部门么?咨询过工会组织么?$ \( _, l* N! y3 } Q0 y' u2 J/ w; T/ b7 S% u司法解释没出台之前,“应对”措施太多太经典了、不得不钦佩。然而,运动员不应该自作聪明、把组委会当成傻子,毕竟人家才是规则的制定者。. j% Q3 ^$ k* [& M! G, a2 w2 p ( [+ p6 ~# V0 t' E& D! c好比杀人是违法的,有心人非要去钻研“逼他自杀”“骗他自杀”“花钱引诱他自杀”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并付诸实践...把钱给了意向被害人后,发现这样也是违法的,而且人家拿了钱不去死、还反诉自己蓄意谋害(未遂)时,不禁觉得自己很委屈——“为什么没有人早点把每一种违法的行为都列举给我呢”。[em35]; l0 J8 ?' F: ~; j ! u& J$ {, r/ u8 t; w' n- m至于宣传力度的问题,个人觉得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到位的,不可能做到挨家上门普法解读的,自身予以一定关注下资讯还是满多的。 V' f4 K( P+ [6 l' s% Q# ~( K 0 R6 L O7 M% B9 e* r5 V2 Q& y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2-11 10:57:28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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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2-10 14:0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关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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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2-9 12:5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我是在东莞工作的职业人,我们从事的工作更是和这部新法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不能有更多的评价和讨论.& N: ^* T# q. v 希望企业的负责人能更好的理解新法的内涵,不要再做一些无谓的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好自己的企业规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有什么可担忧的![EDIT]用户“狼行”于2007-12-9 12:57:23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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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2:23: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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